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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原副县长常恒光被终审判决无罪。
此案源于2008年的一次拆迁。彼时,时任市拆迁办主任的常恒光参与了迎宾路拓宽改造项目,其中一处加气站被评估为170.78万元。在财政支付给拆迁公司140万元之后,拆迁公司仅支付30.6692万元给被拆迁人。
拆迁公司获利109.3308万元,如此暴利,更引人深思。
1月16日下午,两小时前接到电话通知的常恒光,走进了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他来领取一份半年前就应宣判的判决书。
常恒光原是焦作市武陟县副县长,更早些时候是焦作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2012年12月20日,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8个月,他的仕途被迫中止。
事情源于2008年的一次拆迁。时任市拆迁办主任的常恒光参与了焦作市迎宾路拓宽改造项目,其中一处加气站被评估为170.78万元。在财政支付给拆迁公司140万元之后,拆迁公司仅支付30.6692万元给被拆迁人。
拆迁公司获利的109.3308万元,在此后两年多的时光里成为常恒光的“噩梦”。2011年11月,检方指控其与一名公务员涉嫌贪污罪,10个月后,检方以“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过了两个月,常恒光又被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送上被告席。
2012年12月,一审法院认定常恒光构成滥用职权罪。2013年年初,二审开庭。尽管判决在将近一年后的2014年1月16日才宣布,但结局已足以令这位曾经的副县长激动:“上诉人常恒光无罪。”
事实上,案件“长跑”的同时,舆论对拆迁补偿由170万“瘦身”到30万元的反思,也一直没有停止。
节省30万元的“和谐拆迁”
常恒光难以想到,担任武陟县副县长刚过半年,他会因为曾经的一笔拆迁补偿款而被逮捕。
这笔拆迁补偿款与焦作市的一处加气站有关。该站位于焦作市迎宾路拓宽改造工程的范围内。改造后的迎宾路,道路总宽度为108米,已于2008年6月12日开工建设。
2008年下半年,焦作市拆迁办接到了加气站及附属设施的拆迁任务。常恒光当时是市拆迁办主任。
一位官方知情人士曾告诉辩方律师,这个加气站的拆迁工作本来应由焦作市解放区负责,但被有关部门误分给了高新区。由于拆迁工作进展不顺利,任务被归还给了焦作市建委,这才由市建委下属的市拆迁办负责。
此时,已是迎宾路拓宽改造工程拆迁工作的后期。
常恒光在检方的讯问笔录中说,接手之后,他们找到了一家评估公司。最终,评估公司与财政局下属的评审中心共同认定,该加气站的评估数额为170万元。
争议在之后发生。一天,一个叫康春红的人联系在焦作市拆迁办协助工作的祝德华,询问有没有合适的工程可以做。祝德华的答复是,拆迁工程必须由有资质的公司执行。
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到,祝德华原本在焦作市墙改办工作,康春红则是焦作市地震局地震台的工作人员。二人相识的原因是,祝的妻弟与康春红的丈夫是同学。
2010年尚适用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康春红开始寻找有资质的公司。她辗转联系到了焦作市城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希望能借资质参与工程。但对方提出要根据收益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最终,康春红决定与这家公司合作,并代表公司与市拆迁办签订了协议。常恒光、祝德华、康春红均证实,拆迁公司获得该项目的价格被压到了140万元,比财政的评估数额少了30万元。
但事实上,这140万元并没有完全发到加气站手中。加气站多名负责人均坦言,他们只拿到30.7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康春红也承认这一点。
也就是说,康春红所代表的焦作市城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在此次拆迁中获利109.3万元。对于这笔获利,常恒光在2010年接受检方讯问时表示不知情。
而在2008年,令这位拆迁办主任高兴的是,财政评估需要170万元的拆迁工作,他们花了140万元就办成了,为财政节省30万元,且还属于“和谐拆迁”、没有引发矛盾。常恒光的辩护律师、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会清称:“这笔30万元至今还在财政账上。”
诉讼一波三折
2009年10月,常恒光卸任焦作市拆迁办主任,担任武陟县副县长。这位45岁的副处级干部,仕途还算平坦。
打破副县长平静生活的,是2010年5月18日的一份逮捕通知书。这天,常恒光因为涉嫌贪污贿赂罪,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当时,常恒光反复强调那次拆迁怎么会给国家造成损失,因为国家没多花一分钱。”一位不愿公开身份的知情人士说。
就在常恒光被逮捕的第二天,康春红也同样因涉嫌贪污罪,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1年1月17日,常恒光、康春红被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起诉。
按起诉书的说法,常恒光被指控贪污的款项有两笔。其一是其在担任焦作市拆迁办主任期间,用虚假冒领的手段侵吞公款1.8万元;另一笔更大的金额为109.3308万元,与2008年的加气站拆迁项目有关。
起诉书称,2008年6月至10月,常恒光伙同康春红假借焦作市城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焦作市拆迁办签订迎宾路改造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拆迁费用140万元。后由康春红支付给被拆迁人共计30.6692万元,余额109.3308万元被非法占有。
起诉书中,常恒光、康春红均系主犯。
案件此后一波三折。在起诉书递交10个月之后,2011年11月,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马村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常恒光的家人和辩护律师一度认为,按法律规定,撤回起诉后,常恒光或者会被撤销案件,或者会被变更强制措施。
但随之而来的,却是3个月的等待。
2012年2月,马村区人民检察院再次对常恒光案提起公诉。与之前不同的是,康春红不再是被告人,而常恒光的涉嫌罪名除了贪污罪,多了一项滥用职权罪。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与第一次起诉相比,常恒光被指控的事情并没有太大不同。但对事情的表述发生了变化。
起诉书称,常恒光在拆迁过程中滥用职权,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招投标等相关法律,与借用拆迁公司资质的康春红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拆迁费用140万元。
对于这笔109万元的获利,检方在起诉书中认为,这笔钱未进行项目变更、预算调整,造成了公共财产的损失。
此次起诉,保留了第一次起诉书中关于侵吞1.8万元公款的内容。
10个月之后,案件宣判。法院认为,常恒光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8个月。
不过,检方前后两次关于侵吞公款1.8万元的指控,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未被法院认定。
二审被判无罪
常恒光进行了上诉。在常恒光的辩护律师看来,检方关于滥用职权罪的指控并不成立。
《刑法》第397条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
在接受讯问中,常恒光称,他之前并不知道康春红本人没有资质,也不知道康春红在收到140万元拆迁补偿款后,仅以30万元就完成了拆迁工作。
常恒光的辩护律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与涉案加气站地块基本相同的地段,2007年土地价格为每亩不低于65万元,若仍按此标准计算,加气站所占的5亩土地最低出让价格为325万元,远高于评估公司估价的170.78万元。
“不管康春红借照的焦作市拆迁公司支付给被拆迁户多少钱,评估价170.78万元不仅未给国家造成分文损失,反而为国家节省了巨额资金。”李会清律师说,这并不构成渎职犯罪。
记者注意到,在检方笔录中,常恒光将部分拆迁工作委托给拆迁公司的做法,被检方人员称之为“大包干”。
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所有拆迁项目工程,要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的方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进一步规范拆迁委托行为,禁止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
记者在辩护律师提供的与焦作市一位副处级官员录音交谈记录中看到,该官员称,拆迁过程中,财政对财政,“剩下的钱就给下边财政了。”
不过,该官员在此后接受检方询问时,否认了上述说法。其表示,拆迁补偿款应该专款专用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
李会清律师称,焦作市高新区、武陟县签订的拆迁合同,也属于“大包干”方式协议。也就是说,采取“大包干”的方式拆迁并非常恒光擅自决定的。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了避免拆迁管理部门‘拆管不分’的情况发生,将加气站拆迁工程转交给有资质的拆迁公司负责,是为了更好地履行管理职责,而不是滥用职权。”李会清律师说。
《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机构负责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之一是负责对财政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
这意味着,与项目预算变化关系更密切的,是该评审中心而非拆迁办。
2013年年初,二审开庭。尽管被指控的事情相同,但常恒光此次被判无罪。
判决书显示,二审查明的证据与一审认定的证据基本相符。从案件发生的前因看,迎宾路拓宽改造是政府行为,拆迁办作为拆迁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整条路的拆迁工作,后来,加气站因为各种原因交给了拆迁办。按照规定,拆迁办不得从事具体的拆迁业务,在此前提下,为按时完成拆迁任务,拆迁办以包干形式委托拆迁公司进行拆迁。
判决书还显示,迎宾路整体拆迁项目没有办理招投标事项,且公诉机关亦没有提供按规定程序进行拆迁所需时间的相关证据。因此认定常恒光主观上具有滥用职权的故意证据不足。
判决书载明,从现有证据看,加气站的评估价格得到了财政局评审中心的认可。一审判决认定常恒光造成的损失数额,是依据康春红得到的140万元拆迁补偿款,扣除支付给拆迁户的30.6692万元后得出的。
“140万元来源于财政划拨的170.78万元,据此认定造成109.3308万元的损失缺少证据和法律依据。”判决书指出。
急剧削减的拆迁补偿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常恒光案的二审庭审时间为2013年年初,判决书落款日期为2014年1月16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不迟于六个月宣判。
这已不是这起案件第一次存在程序瑕疵。常恒光的家人曾公开撰文称,在2011年11月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之后,即存在程序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1条规定: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7日内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部门)处理,并提出重新侦查或者撤销案件的建议。
第12条规定,对于退回侦查机关(部门)提出重新侦查意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督促侦查机关(部门)做出撤销,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然而,常恒光的家人及辩护律师均表示,他们在7日内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直至2012年2月常恒光重新被起诉。
常恒光的辩护律师称,常恒光在会见时表示,他在接受讯问时,笔录的一些说法与他说的不一样,比如,他表示曾与康春红“晚上”通电话,但笔录中改成了“夜里”。
据了解,常恒光2010年5月被逮捕时,孩子即将高考。2013年年初,常恒光被取保候审一个月之后,母亲不幸离世。
除了常恒光之外,受案件影响的还有其他人。据媒体2012年报道,康春红的工作、家庭也面临危机。
“当年,正是在干事业的时候,年轻时你精力充沛但没经验,而现在正是成熟的时候。案子的影响肯定很大。”常恒光在电话中告诉记者。
案件落下帷幕,但另一方面,对于此间拆迁公司以30万元作为拆迁补偿款等做法,舆论并非没有批评。
一家网站刊文评论称,这种补偿实难称“公平”,政府拨款为170.78万元,支付给拆迁办140万元,而拆迁公司交到被拆迁方手上的,只有不到31万元,从拆迁补偿款的议定到发放的两个环节中,款项的急剧削减令人瞠目。
“当时不同意,后来认为是政府工程、民心工程,亏了就亏了。只要重建时不找麻烦就可以了。”加气站所属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在笔录中说。
辩护律师还透露,焦作市宽达108米的迎宾大道,立项、拆迁许可证等手续本身就不齐全。常恒光曾向上级提出此事,但没有得到正面回应。
本报北京1月23日电
本报记者 卢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