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郝帅)1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文”)诉百度文库侵权一案。
2011年4月,中青文发现百度文库通过扫描方式将他们公司出版的三本图书搬到了网上,造成这三本书的纸质版销量受到影响,在公开发文谴责后,百度文库删除了文档,但时隔不久又将文章搬到了网上。双方几次调解不成后,中青文选择走法律途径维权。
在当天近5个小时的庭审中,原告中青文与百度公司就几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
首先关于权属问题,中青文认为,原告拥有3本书的电子专用出版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百度则认为,因为3本书是翻译作品,“翻译作品的著作权权利由翻译人享有。原告并未取得诉争作品中文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另一本书的作者仅约定了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未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二个争议焦点是行为性质。中青文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表现为通过百度文库对3本图书进行传播。在原告发了声讨文章后,百度确实删除了相应文档,但随后涉案3本书仍可以在线阅读和下载。对此,百度称“百度文库上传文档是广大的用户。”
第三个争议焦点是,假设是第三方上传的侵权作品,被告在其中是否有过错决定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责任。而明知或应知决定了是否构成有过错。对此,百度称,百度文库性质上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百度文库全部文档均由网民上传,对网民用户上传的诉争文档未进行改变,据此,百度认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文档侵权。
最后,中青文提到,网络盗版严重是因为国内互联网公司滥用西方国家的“避风港”原则,就是说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没有接到权利人的告知,则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网络提供商往往会凭借这样的原则进行盗版,直到被权利人发现了才删除侵权文章。
据悉,本案是出版单位诉百度第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