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日前出台规定,试行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财物工作与工程建设、行政审批事项。此前广东、辽宁、安徽、云南、重庆等多个省份及市县都做过类似尝试,专家称,山西是较早在全省发文限制“一把手”人财物权力的省份,对“一把手”分权将成为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趋势。(《京华时报》2月10日)
某些部门与单位的“一把手”权力过大,又缺乏相应监督机制,容易引发腐败,因此,对“一把手”分权限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作为廉政建设的一项制度设计,这种探索是值得肯定的。不过,存在寻租机会的环节是因为权力的存在,有资源分配权就有被糖衣炮弹打中的危险,要限制的应该是权力而不是“某把手”,限制权力比限制“某把手”更重要。
对一把手分权限权,或许能减少其腐败,但权力下放到其他“把手”或具体办事的职能部门,一样会存在腐败的机会。现实中,固然频频揭出市委书记、市长这一级位高权重者的腐败案例,也不乏处长科长这样握有实权的蛀虫,甚至秘书、司机的寻租腐败也不鲜见。
这也是我们常说的“老虎”与“苍蝇”现象。管住“老虎”的权力,也要管住“苍蝇”的权力,仅仅是将“老虎”的权力关进笼子,只是将大权在握的变得权力看上去小一些,并不能根治腐败。如果不从制度设计上对权力本身进行节制,对权力的运行进行规范,而只是将“某把手”分权限权,实属拆东墙补西墙之举。从某个方面而言,简单的权力转移、下移可能会变成腐败转移、下移,在一些部门行业的运行中,多次出现过这样的机构改革尴尬“轮回”,将条块分割变成垂直管理,权力集中权限上移后,造成上级权力部门或系统内的腐败,权力下放到地方后,又造成一放就乱的现象。
因此,权力在谁的手上不重要,权力如何运行才重要。就某个单位而言,即便一把手不管人事、基建,这摊事总要有人负责,其他分管的或是人事处、基建处直接经办的得到授权,一样可以权力寻租。与其防止某把手的独大不如防止某权力的独大,大小事项,公开透明,监督到位,自然难有独断专行。对“一把手”分权限权只是把权力关进笼子的第一步,通过制度设计,依法依规将各种权力的运行加以约束和规范,才能更好地预防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