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规定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财物、安徽将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国家海洋局要求各级领导班子要明确分工保持制衡……近来党政“一把手”限权的消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专家表示,限制“一把手”权力是反腐积极信号,下一步还应把权力本身关进制度的笼子。
多地探索对“一把手”权力做“减法”
国务院国资委原主任蒋洁敏、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遵义原市委书记廖少华……十八大以来落马的省部级高官中,很多或是时任的“一把手”,或是曾担任过“一把手”。
由于权力制约不力、监督乏力,一些单位和地方主要领导干部习惯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凌驾于组织之上,大搞“一言堂”,甚至一手遮天,成为腐败的“重灾区”。中央纪检监察网站公布的资料显示,前几年在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所有受纪律处分的干部中,“一把手”占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另据统计,2003年至2009年,广东查处的地厅级“一把手”占被查处地厅级干部的80%;查处的县处级“一把手”占被查处县处级干部的近70%。
为此,适当分解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成为治理腐败的当务之急。一些地方对此也进行了一系列探索。
从“集权”到“分权”——限制“一把手”的权力范围。山西省委近日规定,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和物资采购五个领域。广东省、安徽省也要求“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项目等具体事务制度,并对“二把手”“某把手”主管的前述职责进行监督。
从“先声夺人”到“后开尊口”——湖南、云南、安徽等省部分地区均发文要求集体议事决策时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长期以来,部分地方的党政“一把手”为了维护自己的绝对权威,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往往习惯于先开口、定调子,其他班子成员即使有不同看法也不敢提出来,一些重大决策往往变成了“一把手”一个人来决定。
从“书记说了算”到“集体说了算”——明确集体会议决定事项“清单”,限制“一把手”决定权。深圳市明文规定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问题、本单位的权力配置、人员招录、规模较大的投资等六类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新规定带来新气象 落实规定还须不折不扣持之以恒
中央纪委相关会议提出,适当分解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形成领导班子成员内部相互制约和协调的权力运行闭环系统,是对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有效方式。
“‘一把手’限权对预防腐败有积极意义,在权力资源科学配置以及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方面前进了一步。”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高波说。
在一些试点地区,“一把手”限权给基层权力运行带来积极变化。广东某地级市一名副局长表示,“一把手”权力缩水在实践中对反腐败有积极作用。像大额财政支出、人事任免等一般都要经过党委会讨论。“一把手”即便有违规的冲动也不得不考虑一下影响和风险。
但有专家指出,由于缺乏动力机制,有的地方试点“一把手”限权虎头蛇尾、徒有形式。“一些好的做法刚开始时提得多,但过段时间又没动静了。”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不直接管”并不代表“不能管”或“不想管”。在实际工作中,“一把手”仍掌握着最后的拍板权和监督权,仍可能存在腐败动机。
构建透明结实的制度笼子 让权力在其中规范运行
专家指出,要把“一把手”限权落到实处,还需通过严格的程序和可执行的细则来确保“好的制度”在执行中不走样、不变形。
江苏省委党校廉政教育研究中心主任王世谊教授表示,以“末位表态制”为例,如果“一把手”较为强势,集体决策时采用口头或举手的表决方式,有可能影响到班子成员的表决行为。因此,在实施“末位表态制”的实践中,应当通过具体的决策形式来保障。
权力的过分集中、违规滥用是腐败根源,对党政“一把手”限权只是起点。
王世谊指出,应在加强顶层设计、鼓励基层试点基础上,逐步构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制度体系,扎牢制度的笼子,让各级领导干部不敢贪、不能贪、不愿贪。
“解决权力平移、下移、转移并不能完全解决腐败问题。”高波指出,“重要的不是谁掌握权力,而是权力怎么用。”
制度的笼子应如何构建?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认为,应改革‘议行合一’的现状,通过合理分解、科学配置权力,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从扬汤止沸到釜底抽薪的转型是个痛苦的过程,但不走这步不行。”
其次,制度的笼子还要扎牢扎密。高波指出,这个笼子不能过于粗疏,也不能留有后门,要通过完善预算、审计、追责等配套制度,真正让权力在制度内规范运行。
但同时,制度的笼子也不能成为一个黑箱子,还要提高权力运行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高波说,要让老百姓看得到,能够监督。
新华社北京2月1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