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河南南阳市民发微博称,其近70岁的母亲赴外地上访后,被当地“拘禁”于“南阳市卧龙区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在河南,南阳、驻马店、邓州、新乡等地均建有类似机构,职能多为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去年,新乡居民李胜朵曾被关入该县训诫中心,工作人员要求其“签订保证书,否则无期训诫”。(《新京报》2月13日)
废除劳教制度的舆论欢呼之声犹在耳畔,“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的牌子却又悄然挂起,网友称之为“新型劳教所”——虽然换了个马甲,功能没太大改变。
“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成立“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的做法,显然与中央的精神背道而驰。何谓“非正常上访”?依据的是哪部法律的哪个条款?是否举凡上访皆可视为“非正常”?地方政府有权在法外增设新罪名吗?
财政全额拨款成立“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是如何通过审批的?有没有经过纳税人的同意,又是否经过地方人大的批准?废除劳教制度如此轰轰烈烈,成立替代机构怎可背地里悄悄进行?
我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那么,“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凭什么对合法公民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乃至“无期训诫”?
从未得到任何法律授权的“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已涉嫌触犯非法拘禁罪。十八届三中全会鲜明提出要维护宪法的权威,决不能容许随意增设秘密机构、随意扩张拘禁权力。如果地方政府能随便以“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之名,对合法公民24小时不间断训诫乃至“无期训诫”,宪法对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保护,铁定将成一纸空文。
相比“劳动教养”,“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似乎更显文雅、非暴力,本质上却是换汤不换药,工作人员也许就是原劳教所的原班人马。不得不怀疑,成立“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是否也有分流、安置原劳教所人员的考虑?在精简机构裁撤冗员的民意呼声中,莫名其妙的新机构却想设就设,到底是慷谁之慨?
中央一直在说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可真正被某些地方关进笼子的却是公民权利——废了劳教所,又设训诫中心;“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的非正常挂牌和非正常运作,是权力仍在笼外“龇牙”的典型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