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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4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江苏南通通州区政府被指出台“拆迁恶法”

法律专家:与《土地管理法》抵触,立法程序也有问题

实习生 杨雪 本报记者 徐霄桐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02月14日   03 版)

    2013年11月7日、12月2日,中国青年报刊发报道《江苏南通通州区先锋镇:一场凭“借条”违法强拆的旧镇改造》、《法律专家:拆迁公司暴力强拆,政府应负连带责任》,披露了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在旧镇改造中存在暴力拆迁、未征先拆等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本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事实上,这一系列问题与有关部门依据的当地一份拆迁文件有关。这份被多次援引的文件,是《通州区村镇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通政办发〔2012〕8号,以下简称《办法)。多位法律界人士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该《办法》存在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文。

    该《办法》第4条规定,集体土地上村镇房屋拆迁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镇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拆迁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

    该《办法》第11条还规定,各镇区园政府(管委会)可以负责包括划定确切拆迁范围,规定拆迁时限及实施步骤,以及补偿安置方式、补助标准及拆迁资金等。

    通州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钱道锋认为,该《办法》合法,“无论从法院(在先锋镇拆迁中,曾有被拆迁户将暴力拆迁等行为起诉至法院——记者注),还是老百姓的认可程度来讲,都是合法的。在法院判决过程中,并没有认为它违法。”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土地法律事务部主任赵彬律师认为,以镇区园人民政府作为拆迁责任主体的规定,直接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

    我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第7条规定,拆迁工作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因此,该《办法》直接把当地乡镇政府作为拆迁责任主体,负责拆迁及补偿、安置方案,并且,先锋镇拆迁中还委托拆迁公司进行拆迁,均无法律依据。”赵彬表示。

    对此,钱道锋解释,这种安排是考虑到基层的现实问题。“国土部门没有这个条件和能力做这项工作。因为这要做很多基层老百姓的工作,包括多项测算评估,一个片区能拆上千户、上万人,国土部门就几个工作人员,是无法完成这个工作的。” 

    按照钱道锋的说法,国家层面制定了法律,可没有具体的做法和细则,但基层的工作又不能不做,“我们在大的法律框架内,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 

    钱道锋并不觉得这是个大问题,“国土部门也属于政府的一个部门,不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所以国土部门和政府是一家的。”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政府的官方网站看到,这份被当地有关部门认为合法的文件,由通州区政府办公室出台,于2012年1月19日发布。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立法专家朱力宇看来,这个《办法》在立法程序上也存在问题,“通州区村镇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只能依据《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

    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第4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部门,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

    但钱道锋认为,该《办法》在程序上没有问题,“我们所有的程序都走过了,通过部门的研究、征求老百姓的意见,我们乡镇、国土的,都征求过了。”

    南通市法制办一位陈姓负责人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该《办法》由通州区政府办公室出台,不属于南通市法制办的审查范围,他们已要求通州区政府进行自查。

    近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再次致电通州区政府办公室,钱道锋副主任坚称该《办法》无任何问题:“经过相关部门认真地回流审查,我们认为,这份文件是没有问题的,是符合老百姓利益的一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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