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姑娘小王和小伙子小李婚后共赴国外留学。小李毕业后,最初在一家企业做IT工程师,收入不菲。当创业风潮涌动的时候,小李与自己的兄弟创办了一家互联网公司。没过多久,公司主推的信息服务类网站正式上线,由于理念先进、运营有方,三四年下来,该网站成为国内首屈一指的信息服务类网站。当公司越做越大之后,双方的婚姻出现了危机,小王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房产和存款。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即将和解并签署离婚协议时,小李突然提出要在协议上加一句话:公司的股权归小李个人所有。小王这才意识到,公司股权可能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向法院申请审理分割股权部分,但在离婚案审理过程中,小李却将这家互联网公司的自己名下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自己的兄弟。不得已,小王又向公司所在地法院申请要求认定股权转让无效,再起纠纷。而这起涉及公司股权的案件,直接导致小李的公司上市计划被搁置,因为在法院终审判决之前,谁也说不好该股权的最终归属。不管是不是因为这个原因而拖累了小李公司的发展,但最终另一家与小李公司是竞争对手的公司在同行业内首先完成了上市这关键一步。
律师分析:尽管小李和小王的纠纷仍然在审理过程中,但已经反映出一个创业者根本无法回避的问题:在近些年创业群体猛增和资本市场活跃的背景下,一些相对于传统行业来说短时间内爆发式增长从而成为行业翘楚的公司,其创业者的婚姻家庭危机,将对创业公司的发展产生巨大的直接影响,而利益受到间接影响的例如创业伙伴、投资机构甚至是公众投资者等方面则更是哑巴吃黄连。例如某视频网站在纳斯达克上市前夕,因为创始人与其妻之间的离婚纠纷导致公司95%的股权被法院冻结,导致公司上市进程直接停滞,直至双方和解完毕后才重启上市之路。
正因如此,越来越多的风险投资机构或私募已将拟投公司的创始人婚姻稳定状况作为重要参考因素,以决定是否投资,甚至有人半开玩笑提出投资时要签署“限制被投资人离婚”、“离婚须经董事会同意”等条款——当然,这种约定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任何法治国家都不允许如此限制婚姻自由。
律师建议:首先,对创业之初的团队来说,建议适当关注已婚创业伙伴的夫妻间是否对于公司股份有过约定,是否明确过创业公司内部股份的归属以及收益的分配。其次,当创业团队发展到融资这个阶段的时候,此类协议就成为必要的文件,其目的并非为了损害儿童或弱势配偶方的权益,而是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发展不受创业股东可能的家庭危机的影响,保障的是其他创始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最后,当创始股东发生婚姻家庭纠纷的时候,各方都不应该将该问题仅仅看作当事方的私事,各方股东都应当考虑进行关注、协商和协调,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化解这个对于公司来讲属于重大危机的事项。
(作者为北京市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