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24日电(记者徐霄桐)2014年年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称,广东健力宝原董事长张海在狱中服刑期间的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均属虚假,以此裁定对其减刑错误。但张海、黄鹭目前已逃往境外,有关部门正在启动追捕和引渡程序。
消息曝出后,“狱中‘减刑指南’”成了舆论热议的话题。同时,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中现实存在的监狱腐败、司法腐败等问题,再度进入了公众视野。
近日,中央政法委组织中央政法各单位在开展专项治理、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暂予监外执行包括保外就医、怀孕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三种情况,主要指保外就医——记者注)
指导意见要求,在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充分体现从严精神,从严规定实体条件,从严规范程序,从重追究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纪律责任。
如中央政法委有关部门负责人所说,“此次发布的意见,是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堵上原有的漏洞,把法网越织越密。”
指导意见从实体、程序、追责三个方面对现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在实体方面,指导意见突出强调了要规范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的“减、假、暂”。
前述相关负责人表示,之所以强调这三类罪犯,是由于司法实践总结发现,以权钱“赎身”的问题,大多发生在这三类罪犯身上。他们恰好在社会上占据了较大的权力资源或财富资源,容易运用这些资源,减少自己在狱中的服刑时间。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指导意见所做的要求,不仅针对三类罪犯,而是整体要求。
指导意见发布后,各政法单位将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相关法规,加大纠错和问责力度。
指导意见指出,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除了遵循现有法规外,还“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针对三类罪犯中有的减刑次数多、两次减刑之间间隔时间短等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适当延长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从严把握减刑幅度。比如,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由过去“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延长到现在“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而且增加规定:“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值得关注的是,指导意见在“减、假、暂”的程序上,做了新的规定。其中许多规定围绕公开透明原则作出,旨在强化监督。
指导意见规定,提请“减、假、暂”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相关裁定书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
指导意见还提出,推进刑罚执行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的建设,做到信息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
在追责方面,指导意见强调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形成质量终身负责制,对于执法司法人员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指导意见要求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对于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原则上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分。
目前,中央政法各单位根据指导意见,正在细化相关规定,完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指导意见切实得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