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建设率为93.55%,2013年,在接受测评的81家法院中,公开审判人员信息的法院有10家,有48%的高级人民法院和25%的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本年度预算信息,这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今天发布的《中国法治蓝皮书(2014)》中《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2013)》(以下简称报告)的内容。
201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推出了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2013年6月15日至11月3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继续对全国省、市两级法院司法公开情况进行测评,范围包括最高人民法院,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49个较大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指标体系包括四个板块,即审务公开、立案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公开。
报告认为,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了《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各级司法机关把司法公开作为司法改革的突破口和树立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司法公开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81个法院司法透明度的平均分为42.1分,及格率为18.5%。
裁判文书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核心要素,在促进司法公正、规范司法行为、减少司法腐败等方面的价值意义毋庸置疑。2013年7月,“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线运行,201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上至最高人民法院,下至各个区县基层法院,全国3000多家四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均要在生效后7日内上网公开,接受当事人和普通民众的检视。
报告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规定,采取“正面概括”加“否定列举”的立法技术,来确定裁判文书的上网范围,在列举例外情况时,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还有一项“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该兜底条款降低了公开范围的确定性,开了个弹性的口子,为法院留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规定提出,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属于“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情形,需要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这意味着,此类情形的裁判文书公开与否,由法院单方掌握。
通过测评,项目组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吕艳滨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了对法院在裁判文书公开范围、公开时间上拥有太大自由裁量权的担忧,按照有些地方法院的规定,相当数量的裁判文书可以各种理由不公开,测评发现,有的法院为了息事宁人迁就当事人的要求,有的法官担心裁判文书有瑕疵,就选择不公开应该公开的裁判文书。
报告认为,从舆情学的研究看,越是社会影响重大的事件,越应该公开,只有及时进行信息公开,才能遏止谣言,消灭不稳定因素。社会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教训表明,导致社会不稳定的,不是公开,而是刻意隐瞒。经过法律程序公开审理裁判的案件,更应该及时、全面、准确地予以公开,并且,越是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越应该满足社会对公开的期待。
报告认为,旁听是公众监督案件庭审最为直接的方式,法院要保障公众旁听权,不仅应在及时发布开庭公告,还应该首先让公众有渠道了解旁听程序。项目组设计了电话咨询环节,通过拨打网站公开的电话咨询旁听事宜,调研发现,法院普遍对公众旁听权的行使设置门槛,如要求联系主审法官,还有不少法院的工作人员对旁听事宜不熟悉,有的甚至直接拒绝公众旁听。
公开是参与的前提,司法公开不是单向的,还应该重视拓宽民众参与渠道,加强与民众互动。以裁判文书上网为例,为了方便公众对裁判文书的监督,司法机关应该落实公众对裁判文书公开的反馈制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规定(试行)》要求,“及时掌握和汇总公众对裁判文书的评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规定了“对网民意见和疑问的回复及答疑”,全省各级法院的网络评论员应定期关注网民对上网裁判文书及相关工作的评论,对涉及本院裁判文书的网民意见和疑问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并回复,尽管司法文件对司法公开与民众互动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是真正落实规定的法院并不多,接受测评的法院中,93.8%的法院均未开通反馈渠道。
此外,法院联系电话有效性差,影响公开效果。从项目组电话咨询情况来看,与公众的互动渠道并不畅通:有的没有公开联系电话;有的公开的联系电话不正确,有的法院接线人员要么态度冷漠,要么业务不熟悉;不少法院的电话长期无法接通。
项目组在调研测评中发现,一些法院司法信息发布滞后,其中法院工作报告公开普遍滞后,各地通常会在当年1月左右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地方法院在人民代表大会结束后,应及时将上一年的工作报告上传到官方网站上,便于公众查阅监督。但评估发现,除了个别法院及时公开工作报告之外,不少法院是在第二季度甚至是第三季度、第四季度才公开,本年度预算和上年度决算以及“三公”经费公开也面临类似问题,预决算信息以及“三公”信息公开不及时,公众无法在上半年根据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审视和监督本年度预算,丧失了公开的意义。
报告指出,司法公开推进几年来,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对于公开什么、如何公开,还没有统一标准,导致司法公开不均衡。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调研和总结司法公开情况较好的法院的经验,制定统一标准,对于必须公开的信息,作出统一要求。
本报北京2月2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