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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28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经济观察

余额宝之争倒逼互联网金融监管提速

本报记者 杨杰 实习生 赵伊蕾 潘昶安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4年02月28日   05 版)

    余额宝是趴在银行身上的“吸血鬼”,典型的“金融寄生虫”吗?央视证券资讯栏目执行总编辑兼首席新闻评论员钮文新在自己的博文中的这个观点,近日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钮文新认为,余额宝所冲击的是中国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冲击的是整个中国的经济安全。他的逻辑是,当余额宝和其前端的货币基金将2%的收益放入自己兜里,而将4%到6%的收益分给成千上万的余额宝客户的时候,整个中国实体经济、也就是最终的贷款客户将成为这一成本的最终埋单人。余额宝“严重干扰了利率市场,严重干扰银行流动性,严重拉高实业 企业融资成本,从而加剧金融和实业之间的恶性循环,严重威胁中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

    自去年年中上线以来,余额宝以破竹之势吸引了大量的用户。据媒体报道,“余额宝”规模在短短半年多时间里已突破2500亿元,用户数超过4900万户。从运作这些资金的天弘增利宝季报中能看出,高达92.21%的资金都投向了银行存款(即同业存款)。

    余额宝在打破传统金融业的垄断和惰性时,也为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在继承互联网开放基因的同时,也需学习传统金融机构的谨慎态度。

    互联网金融发展背后的忧虑

    在迅速崛起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光环背后的阴云也在时隐时现。各方人士已经表达了担忧。

    去年年末,央行副行长刘士余曾表示,“互联网金融不能触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条法律红线,尤其P2P平台不可以办资金池,也不能集担保、借贷于一体。

    中国经济信息协会理事张宽海教授认为,现在提“互联网金融”还为时尚早,现在做的实际上是“互联网金融服务”,比如小额资金的缴费、打破跨行之间的障碍、降低成本。互联网上的金融业务,仍然不能离开商业银行。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不能完成吸收存款和放贷的工作,很多案件发生都是因为变相地吸收存款,通过高额的利润吸引人,最后演变为诈骗。

    互联网金融更大的问题是处于“三无状态”。

    “没有标准,没有准入门槛,也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对于风险管理没有统一的标准就会导致鱼龙混杂,没有准入门槛可能导致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进入这个行业。”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对于消费者的保护缺乏明确的规定。在银行接受金融服务的用户可以进行投诉,并且银行要接受银监会的管理。而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维权也遇到了很多问题无法解决。”

    中央财经大学发展和改革研究中心张为志教授认为,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中国金融体系运行的安全问题。“中国的银行运行体系是非常高风险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美国,如果信用卡被‘盗刷’,银行是要负责任的,而在中国发生同样的情况,银行不需要负责任。中国的银行运行体系、制度的抗风险性以及安全性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非常落后的。”“很多人在考虑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的时候只考虑互联网技术,但其实更关键的是系统性设施的安全性,这里也涉及到我们的行业规则和法律规范。”

    但是,支付宝公众与社会沟通部张道生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目前大家对于监管的关注主要集中在P2P和众筹,像电子支付与互联网理财一直都是“有婆家的”,所以不能用一个笼统的概念去概括。

    武汉大学金融系讲师张培认为,从专业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所承诺的高收益能否兑现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从金融学理论来讲,风险和收益都是相匹配的,无风险或者风险很低的收益能否维持有待考察。比如余额宝背后的天弘基金,它将大比例资金投资到银行的协议存款中去,还有一部分投入到信托中,尽管信托目前在我国仍没有打破刚性兑付,也就是即便投资收益没有达到标的收益,信用公司仍会将收益补贴给投资者。“但是如果刚性兑付取消的话,信托投资这一部分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甚至会传染到银行体系,因为银行的资本都是投入到信托资产中去的。”张培说。

    互联网金融产品同时也“带走”了商业银行的存款。“我们关注上个季度以及今年前两个月央行的分析报告可以发现,国有商业银行活期存款的流失非常严重,很多老百姓把活期存款投入到互联网金融产品中去,这样大规模的资金转移会不会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产生影响?值得关注。”张培表示。

    如何监管互联网金融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问题的不断暴露,对其如何监管成为炙手可热的话题。去年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组成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央行副行长胡晓炼透露,金融监管部际联系制度的五大监管方向:加强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防止监管套利;防范系统性风险;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监管;还有建立全覆盖的统计体系以加强信息共享。去年,银监会已向国务院上报“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研究报告。

    张为志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质仍然是在做金融,那么就应该纳入金融监管体系进行管理,互联网只是一种工具和载体。“现在的问题是在新的事物产生之后,很多监管部门害怕承担责任,采取观望回避态度,但是观望回避是会付出很大代价的。”

    但黄震表示,互联网金融刚刚开始,它的业态、模式、发展阶段还很不清晰,没有定型。要有一个监管的观察期后,才可能明确风险在哪里并掌握监管的对策。任何一个监管模式的形成都是在风险全面爆发之后。所以要先从行业自律开始,张宽海认为,提出“互联网金融”这一词汇为时尚早,现在做的实际上是“互联网金融服务”,比如小额资金的缴费、打破跨行之间的障碍、降低成本。或“处罚”。同时可以先做好应急预案。

    “一般老百姓都希望政府有所作为,能够既管好又管全。但是现状是行业很多、面很广,互联网传播的速度又快,各式各样的问题层出不穷。如果只依靠政府,那么政府管不了也无法管。”张宽海认为,目前,监管的主体尚不明确。“一个公司经营什么是由工商部门负责的,但是在运营的过程中有些业务又是通过人民银行或者银监会批准的;而银监会主要管理银行,互联网金融超出了银行审批的范围;人民银行则主要负责出政策,并不具备具体的监管和执法功能。监管主体不明确造成的混乱没有办法在短时间内解决。所以我们更加需要消费者慢慢通过媒体宣传加强认识,在发展的过程中解决问题。”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我们要做的不是封杀它,而是向投资者揭示风险,把培育能够承受风险的市场主体作为一种监管方式。而从融资方的角度看,他们定期的信息披露、规范化的内部管理也需要一定的指导。” 张培表示。

    张宽海认为:“老百姓要有自我保护意识,防患于未然。就像家里防盗不能都靠公安部门执法,自己要有防范意识,不要因为蝇头小利牺牲资金的安全。”黄震提醒消费者,“要形成一定的监督组织机制。比如我们成立了金融商业服务网站,方便消费者进行投诉,类似这样的机构要陆续发挥作用。”

    黄震强调,要加强行业自律。一方面从企业自律来说,首先应该规范产品设计,产品设计不能有瑕疵,尤其不能推出有毒产品。所谓有毒产品就是设计理念是以欺骗、坑人为目的的产品。其次,销售要规范,要有风险提示。第三,合同要规范,特别是要防止格式合同对于消费者造成的伤害。另一方面从整个行业来看,要成立行业协会,形成行业标准,由行业自律组织对这些企业进行检测、评估和监督。

    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内部管理也很重要。市场化的竞争会使得利率提高,大量产品的出现可能会导致竞相抬价的局面。张培介绍了美国历史上的教训,“美国在利率放松以后,很多中小银行为了竞争活期存款抬高利率,结果导致银行破产,因为利率抬高之后银行的负债水平增加、风险增大,为了遏制这种恶性竞争,美国不得不引入利率上限条例进行管制。我国要防范这种状况发生,保持一种良性竞争的态势,监管层、行业协会和企业自身管理层面都需出台细则。”

本报记者 杨杰 实习生 赵伊蕾 潘昶安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4年02月28日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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