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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01日 星期六
中青在线

川大学生曾世杰故意杀人被判死缓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03月01日   02 版)

    本报成都2月28日电(实习生杨瑞 记者王鑫昕)四川大学学生曾世杰被控故意杀人一案今天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曾世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

    曾世杰是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8级信息资源管理专业本科生。2010年3月30日晚,他用事先准备的尖刀在川大江安校区刺杀陌生人,致一名女生死亡,两名男生受伤,曾世杰被当场抓获。(详见2010年9月15日本报报道《未能避免的悲剧》)

    在向法院提交的个人陈述中,曾世杰称,自己上大学后在相貌、经济等方面“受到很多人的嘲笑与歧视,加之性格内向,不爱与人交谈,遇到什么事都爱憋在心里,时间长了便产生了特别强烈的抑郁感与自卑心理”。

    2010年12月29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曾世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曾世杰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2012年3月,四川省高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发回重审的判决。

    法院重审认为,曾世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鉴于曾世杰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该案重审期间,曾的亲属在经济条件极为困难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进行赔付,故综合考虑相关情节因素,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服刑期至少要满二十年。

    重审宣判后,被告人曾世杰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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