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能把贫富差距过大、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笼统地归咎于“效率优先、兼顾平等”或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究其原因,恰恰是既没有兼顾平等,也没有优先效率,更没有贯彻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伴随着平均主义大锅饭的打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日益凸显,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我国的基尼系数从改革开放前的0.16已连续10年超过0.45的国际警戒线。除了整体上收入差距过大之外,城乡居民之间、垄断行业(国企特别是央企)与非垄断行业之间、最高收入阶层与最低收入阶层之间、城市居民与农民工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也是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些学者则把收入差距的扩大归咎于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进而提出要用“公平与效率并重”或“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来取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看来,要讨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还必须首先弄清公平与平等的区别。
平等的两重含义:机会均等和收入均等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平等(equality)是实证性(positive)概念,主要回答“现实是什么”的问题,包括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两个方面。
机会平等即经济制度中机遇的平等,它是指人们为最终取得地位而必须经历的过程给予所有人同样的机会,这意味着,国家要进行干预,以确保一代人遇到的不平等不致延续到以后几代,儿辈的机会不致受到他们父辈存在的不平等的影响。
结果平等即收入平等,是指给予每个人所占有的地位(职位)的报酬是相同的,不受其活动的影响。结果平等意味着国家不断地或定期地进行干预和再分配,以确保日常生活中出现的不平等不致越积越多,并且不断地或定期地予以消除。(参见约翰·伊特韦尔著作)
所谓基尼系数和洛伦茨曲线就是用来反映一个社会的收入不平等或收入均等化程度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平等与效率之间存在着一种互相交替的关系。任何一个社会都面临着这样一种选择,要么以效率为代价换取较大程度的平等,要么以平等为代价换取较高的效率。(参见阿瑟·奥肯著作)
收入不平等很大程度上源于机会不均等。由于个人天赋、家庭地位、经济条件和社会观念(如种族歧视)等因素的影响,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机遇大不相同,从而导致收入不平等。
追求公平或公平优先是天经地义的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公平( equity, fairness, justice)是一种价值观,是规范性(normative)概念,主要回答“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和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社会,不同的阶层站在不同的立场上,所选择的判断公平分配与否的标准是不同的。在可能构成公平分配状态的原则中,以下这些原则是必须考虑的:(1)禀赋基础原则;(2)功利原则;(3)平等原则。(参见穆斯格雷夫等,1987,第95~102页)
从发展经济学的角度看,一般地说,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较高的社会,较平等的收入分配被认为是公平的,而在中等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较平等的收入分配被认为是不公平的。或者说,随着经济的发展,收入分配的不平等性先是上升,继而下降,收入不均等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呈“倒U”形状。(参见库兹涅茨著作)
无论采取什么样的价值标准,对任何社会的任何社会成员和阶层来说,强调“公平优先”或对公平的渴望和追求都是天经地义的,政府保证公平的分配也是责无旁贷的。
效率优先、兼顾平等无可非议
追求公平固然是天经地义的,但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平等”也无可非议。
首先,所谓“效率优先”,就是要坚持机会均等,在初次分配中贯彻按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如此才能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地尽其利。应该说,从初次分配的角度看,相对于平均主义分配、按权力分配、按年龄分配、按性别分配、按肤色(种族)分配、按出身分配、按户籍分配等任何可能的分配原则,体现效率优先的按贡献分配无疑是更公平分配原则。(参见谷书堂、蔡继明著作和蔡继明著作)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见党的十六大,2002),党的十七大则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确定为分配制度。(见党的十七大,2007)
其次,所谓“兼顾平等”,是指在收入再分配中,政府要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政策的调节,使初次分配中形成的收入差距控制在社会成员所能接受或所能容忍的一定限度内。如果社会选择了这样一种分配制度,使得社会能够用最少的效率损失达到最大程度的收入平等,或用最小的收入不平等,促进效率的最大幅度的提高,达到这种平等与效率的最佳组合就应该是公平的分配。
根据本文有关平等与公平的区分以及对“效率优先、兼顾平等”原则的界定,显然,我们不能把前述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笼统地归咎于“效率优先、兼顾平等”或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因为具体分析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表现,无论是贫富差距过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地区收入差距过大,还是垄断行业收入过高、官员腐败和灰色收入过高,究其原因,恰恰是既没有兼顾平等,也没有优先效率,更没有贯彻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
如何理解党的十三大以来有关公平与效率的提法
需要指出的是,党的十三大以来所以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因为既然公平和正义比阳光和生命更重要,社会主义本身就是作为比资本主义更公平的制度而建立的,为什么把“公平”放在“兼顾”的位置上呢?
党的十七大指出:“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显然,这段话中的前两个公平是指公平本身,即“公正”(equity)或正义(justice)。
先看第一个公平。因为提高效率与追求社会公平,二者可以并行不悖,可以有机地结合起来:只要协调好效率与平等的关系,就能够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促进社会的公平。这一点在如下要讨论的初次分配领域,更为突出。
再看第二个公平。因为对一个市场经济体制来说,初次分配是只讲效率,不讲平等的(机会均等除外),所以,上述初次分配所涉及的公平(第二个公平)仍然是公正或正义,所谓初次分配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其实讲的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或同一,或者说,在初次分配中,讲效率就是讲公平,讲公平也就是讲效率,这里所体现的是“唯效率论”的公平观。比如说,在初次分配领域,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既是有效率的,也是为社会绝大多数成员所认可的。
后两个公平,则是指平等(equality)。因为再分配是根据一定的公平观对初次分配的结果进行调整,这种调整不可能把初次分配造成的收入不平等完全熨平,除非社会秉持的是唯平等论的公平观。所以,这里所谓再分配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无非是要把收入差距缩小到一定范围内,或者说要以尽可能小的效率损失为代价,换取尽可能大的收入平等。而强调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无非是因为当前收入差距过大,要加大再分配的力度,适当提高收入均等化的程度。
总之,改革开放30多年来,特别是从党的十三大到党的十七大这20年间,中国共产党实现了由“唯平等论”依次向“平等与效率并重”和“效率优先、兼顾平等”的转变,由此才促进了我国社会生产力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高速的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才有了普遍的大幅度提高,社会才更加和谐。而在收入分配领域之所以还存在着前述许多不公平的现象,并不是因为贯彻了“效率优先、兼顾平等”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相反,凡是存在收入分配不公的地方,恰恰是因为偏离了“效率优先、兼顾平等”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而纠正上述收入分配不公,不能靠简单地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缩小收入差别,也不能回到“效率和平等并重”,更不能倒退到“平等优先、兼顾效率”或“唯平等论”,其中任何一种选择都会使我们的改革开放停滞和倒退。
如何改善当前的收入分配关系
要合理调整和改善现阶段的收入分配关系,就要更加坚定不移地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平等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一方面在初次分配领域完善要素市场,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公平竞争和要素的自由流动,改革户籍制度,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这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同时,必然会缩小前述城乡、地区和行业之间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另一方面在再分配领域,要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所得税征缴,尽快制定遗产法,加大对垄断行业的监管,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和征地制度改革,加快城市化进程,加大对落后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地区、生态保护地区的转移支付,所有这些,都有助于在提高效率的同时缩小不合理的收入差距,从而促进社会的公平。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 蔡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