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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18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别再让“另案处理”变成“另案不理”

殷国安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03月18日   02 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对“另案处理”适用的范围、程序以及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适用的审查监督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规范。(《北京青年报》3月17日)

    “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这本来是一种正常的办案方法,但实际上,“另案处理”却常常演变成“另案不理”。

    司法实践中不乏这样的事例。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搞虚假“保外就医”,其被判决获刑10年未坐牢,这是最近的热点新闻。而曾收受林崇中一万元的河源市看守所原所长刘辉汉,收受红包做出虚假病情鉴定的河源市人民医院内科主任蒋爱忠、医务科原副科长张明杰,均被注明为“另案处理”,结果这些人都没有得到处理,连党纪政纪处分也没有,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另案处理”变成“另案不理”的另一典型事例是:2002年,广东省江门市公安部门破获了一起地下钱庄洗钱案,连卓钊是钱庄的主要出资人,却被标明“另案处理”,顺利回到香港,最终未受到司法审判。因为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出面干涉,才使江门市司法部门放弃了对连卓钊的审查和起诉。

    个别公安机关以“另案处理”放纵罪犯,甚至搞权钱交易,除了他们自身的原因,也存在制度上的漏洞。最主要的原因是,司法机关对何种情况下将涉案人员列为“另案处理”,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审批规范,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加之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案件审查不力,人民法院的判决也只是对“另案处理”一笔带过,缺乏具体的说明。这样公安机关决定的“另案处理”就处于毫无监督的状态了。

    现在最高检出台指导意见,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明确界定了五种适用“另案处理”的情形,有助于堵住“另案处理”的漏洞。对于符合“另案处理”的5种类型的案件,应该加强监管,避免其变成“另案不理”。一是强化检察机关跟踪监督的责任。对于经审查符合“另案处理”的案件,也要建立台账,定期跟踪办案进度,防止不了了之。对此,最高检的意见已经提到,“对于犯罪嫌疑人长期在逃或者久侦不结的‘另案处理’案件,可适时向公安机关发函催办”。二是通过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法院公开判决书之后,让“另案办理”的案件处于大众的监督之下,防止其变成“另案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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