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的法治中国,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官?是农忙时帮助农民下地干活的田间法律人,还是城市发展中勇挑招商重担的“多面手”,抑或是正襟危坐、消极被动的居中裁判者?这样一个曾被予以不同描述的职业群体,究竟应当在法治建设中扮演什么角色?日前,来自特区深圳的一份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引起舆论的高度关注,我们似乎能够从中得到“中国法官向何处去”的一些启示。
经过前期的酝酿准备之后,《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高调对外公布,这在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呼之欲出的背景下,无疑具有标志性的意义。《方案》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职系,明确对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待遇和等级挂钩、不与行政级别挂钩。如果能够得到顺利、有效的落实并推广开来,未来的法官将不再为解决待遇而挤“官道”,司法改革也将朝着“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迈出实质性的艰难一步。
为什么要进行法官职业化改革?我理解其直接的出发点在于塑造法官职业的尊严与荣誉,为司法化解社会冲突和利益纠纷保留一支稳定而健康的人才队伍。当前,人们对司法正义的需求日益增长,但法官群体实际的生活境况,难以满足这种需求。超负荷的工作压力、过低的薪资待遇以及狭窄的晋升空间,使得法官的职业荣誉感急剧下降,法官流失、断层等现象比较严重。
今年“两会”期间,北京市高院院长慕平介绍,5年来北京法院系统500多人辞职,而且有增加的趋势。另据有的代表提供的数据,上海5年流失法官300多人,江苏甚至上千人。深圳市中院的数据也显示,从2009年到去年年底,深圳法院系统一共辞职34人,调走237人,相当于两级法院政法编制人员的15.5%。
如此大面积的法官流失,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有实现法官职业化而使其成为刀尖上的“舞者”,法官被当作普通公务员予以行政化管理,深深嵌入官僚等级制当中,无论是福利待遇还是职业理想,都受到来自行政化体制的束缚和制约。中国司法一直都有一个梦想,就是能够从优秀律师当中遴选法官,但由于职业化管理的缺位,反倒出现因为待遇差异而迫使许多通过考试的优秀法官人才向律师业流失的窘境。我国法官编制量并不少,但真正在一线办案的则不多。
以北京为例,法院行政后勤保障637人有法官职称,占15%;886人是院长、副院长、庭长等,占21%。也就是说,法官中有36%的人实际上不经常办案或根本不审案。一些人“占着茅坑不拉屎”,还能捏住办案法官的“脖子”,这种畸形的管理体制,无疑是在扼杀法官的独立人格和办案积极性,法官要想“出人头地”,只有挤“官道”或是选择离开。
法官管理的行政化弊病早已备受诟病,其所造成的法官独立性萎缩、职业认同感流失也是众所周知,唯一的改革出路就在于实施分类管理,将专属于法官的荣誉、权力与地位还给真正的法官,包括给予体面的物质保障、必要的政治荣誉以及稳定可期待的晋升空间。深圳的改革方案正契合于此,为了突出法官的尊崇地位,改革实行严格的法官员额制度和独立的法官薪酬体系,规定法官可根据任职年限、资历和工作业绩等晋升等级,法官担任院长、庭长等领导职务的,其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等依然按照法官等级确定,领导职务不作为其待遇的依据。这意味着,法院各类人员相对独立的职业发展通道将被打通,独木桥变成了立交桥,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有望得到提升。
从长远看,塑造法官的职业尊严与荣誉,是通过提升司法职业者的社会地位,创造出一个法官遴选的良性循环:让最优秀的法律人做法官,让法官做他应当做的正义之事。丹宁勋爵把正义女神手中的天平看作公平的象征,法官在操作天平的过程中显示出法律的权威,“律师一个接一个地把砝码放在天平上,‘仔细掂量孰轻孰重’,但最后决定天平是否倾斜,哪怕只有一点倾斜的,却是法官”。正是深谙此道,美国才制定了近乎苛刻的法官选拔晋升机制,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更是“荣誉等身”。
与美国从律师中遴选法官不同,我国很难将优秀的律师吸收到法官队伍,相反出现优秀法官当律师的逆反效应。扭转这种局面,就必须给予法官在实现司法正义价值上更大更多的空间,不仅让法官从律师等其他优秀法律人中来,而且法官之间也形成良好的上升渠道,渠道的另一头不是庭长或院长,而是更有职业荣誉的大法官。
傅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