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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19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国际法专家:

若蓄意隐瞒信息延误搜救 马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李林 实习生 汪泉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03月19日   03 版)

    3月18日,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搜寻工作已进入第11天。至今为止,参与失联客机搜寻的国家数量已达到26个,但马来西亚方面提供的有效信息却极为有限。公布的消息中存在矛盾和混乱之处,也引起了部分家属和公众的不满。

    敏感信息若与搜救直接相关,马方不能以涉及国家安全为由拒绝披露

    3月17日,在吉隆坡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马方承认仍有相关信息没有透露,表示因为内容较为敏感,从国家利益角度出发,暂时不便对外发布,何时发布仍需评估。

    此举引发民众质疑。在人命关天的国际救援行动中,马来西亚方面是否有权对相关信息的披露有所保留? 

    “从国际法角度看,马来西亚当局为维护国家安全,对军方敏感信息不予披露无可指责。马方没有国际法上的义务要披露任何、所有信息,这属于国家主权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李兆杰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

    但李兆杰也表示,如果这些敏感信息与搜救工作直接相关,不予披露这些信息会对搜救工作造成实质性影响,马方则不能以涉及国家安全为由拒绝披露。

    “所有国家都在一般国际法上承担了‘妥善照顾’义务,披露相关信息属于该义务范围内应当做的事情。此外,这也是尊重人的生命权的表现。”李兆杰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余民才副教授也表示,马来西亚有权不透露敏感信息。但是,如果这些信息对搜救有帮助,马方又不透露,那么,它必须自己尽一切努力去搜救。“如果事后能够证明,未及时披露信息导致对乘客更严重的灾难,马方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余民才说,马方在此前的搜救行动中存在披露信息不及时的问题。

    “如果及时披露信息,大量的搜救力量就不会在南海白白耗费将近一周的时间。”余民才说,接下来,马方应该提供更加准确的信息,有的放矢地指定搜救区域,组织协调搜救行动。

    余民才还表示,因机上有大量中国乘客,中国政府也有权敦促马方。如果导致悲剧或者悲剧扩大与马方的行为有关,中国也有权进行问责。

    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朱子勤也认为,马方在消息公布方面确有不妥之处。她表示,若因马来西亚政府或马来西亚航空公司蓄意隐瞒信息,延误了客机的搜救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在马来西亚政府接管消息发布的工作后,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仍然负有发布其所知信息的责任。

    变更搜救行动主导权需马方提出或同意

    十余天的搜救行动中,主导方马来西亚的表现一直备受质疑。那么,国际法对于搜救行动的主导权,又是如何界定的呢?是否可以发生变更?

    李兆杰表示,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精神,应由失事飞机降落(坠毁)地所属国主导有关的搜救和调查工作。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美国芝加哥召开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我国于1974年2月15日承认该公约,同时决定参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活动。

    该公约对各国民用航空器遇险及事故调查进行了相关规定。其中第25条明确指出,“航空器遇险缔约各国承允对在其领土内遇险的航空器,在其认为可行的情况下,采取援助措施,并在本国当局管制下准许该航空器所有人或该航空器登记国的当局采取情况所需的援助措施”。

    “但由于目前MH370航班并未在任何国家领土范围内坠毁,而MH370是在马来西亚注册的民用航空器,具有马来西亚国籍,因此,相关搜救工作还是应该由飞机的国籍国马来西亚来主导。”李兆杰说。

    那么,如果原主导国没有搜救或协调能力,搜救主导权是否可以发生变更呢?

    对此,余民才表示,主导权可以变更,但需要由马来西亚作出这一决定。李兆杰也表示,如果原主导国没有主导搜救的能力,最有效的办法是相关国家间组成联合搜救、调查力量,但此举也需经过原主导国马来西亚的同意。

    家属有获取搜救进展情况的权利

    针对失联乘客家属目前享有的权利,李兆杰说,从一般国际法的角度讲,马来西亚当局对在此航空器上,包括中国人在内的所有外国人,有“妥善照顾”的义务。飞机失事后,对机上乘客的搜救,以及与此相关的信息披露、家属安置等,都属于马方在国际法上承担的“妥善照顾”义务的范围。

    “这也属于基本的人道主义关怀,是现代文明国家应当做的。”李兆杰说。

    余民才也表示,尽管飞机实际情形不明,但家属有获取搜救进展情况的权利,并应得到妥当安置。

    在对乘客家属的援助方面,朱子勤认为,可以督促负有家属援助责任的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和马来西亚政府,提供有效、完备的家属援助服务。同时,组成事故处理协调小组,公布联系方式,协调航空公司、相关国家政府与家属之间的联络与信息交流,以保证家属援助工作得以高效、及时、一致进行。

    此外,朱子勤还建议,家属可选出代表成立临时的家属协会,代表家属与马航谈判,提出要求。如果对马航后续的赔偿数额不满意,建议家属统一聘请律师,提起集体诉讼,尽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朱子勤也强调,要注重家属的隐私和保安保护,为家属提供人身、情感关怀。

    我国如何进一步开展搜救工作

    对于此前在我国南海的搜救行动,余民才评价说,各方都付出了很大努力,体现了合作精神。“尤其中国派出强大的搜救力量,动用大量资源参与搜救,不仅充分诠释了中国政府以人为本、保护海外公民的理念,还展现了与南海周边国家的合作互助。”

    而对于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到搜救行动中来,李兆杰说,按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如果是公约缔约国,有义务在协同搜救措施方面进行合作。

    余民才认为,目前划定的南北两条弧线上涉及的国家参与救援行动,不是义务,而是提供合作和援助。弧线上之外的国家,有能力的,也可以参与搜救,或者提供相关情报。

    那么,我国如何更好地进一步开展搜救工作呢?

    对于失联客机的搜寻与援救,朱子勤认为,中方政府可以继续派出相应力量参与搜救,提供搜寻与援救服务。

    此外,她表示,中方政府应与其他国家划定不重叠且相邻的搜救区,并在搜救区设立援救协调中心。同时,指定搜寻与援救单位,指定搜寻与援救联络点,以接收Cospas-Sarsat遇险数据(全球性卫星搜救系统,使用低高度卫星为全球包括极区在内的海上、陆上和空中提供遇险报警及定位服务,以使遇险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记者注);配备受过训练并能熟练使用无线电话通信语言的人员,24小时全天值守;配备搜寻与援救设备及通信工具。

    针对MH370航班的情况,朱子勤建议,中方与参与救援的其他各国应明确协商一致,确定是否以马来西亚作为搜救行动的援救协调中心,并督促其做好协调工作,以免影响搜救工作的有序进行。中方应与其他参与搜救工作的国家协调安排,制定搜救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搜救资源,并敦促马方及时公布其掌握的所有情况。

    朱子勤说,在遵守别国主管当局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中方可以为搜寻航空器事故现场并援救事故幸存者的目的,立即进入其领土。但她也表示,这必须向有关援救协调中心或经该国指定的此类其他当局提出申请,详细说明计划任务及其必要性。

    “搜救工作应持续到所有幸存者被送到安全地点或直到失去援救幸存者的全部合理希望为止。”朱子勤表示,终止搜救工作的决定,应由负责的救援中心决定,其他国家有关当局可以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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