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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19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借款行为即使有罪,也只是侵犯了财产权,而生命权高于财产权。

吴英不会死

报人 王安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03月19日   10 版)

    人大政协两会,吴英隔着铁窗看到了什么?

    吴英案发至今8年来,一直纠结。吴英是原浙江本色集团法人代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捕,2009年12月一审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法院认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2012年1月,浙江省高院二审维持吴英死刑,报最高院复核。2012年4月,最高院未核准吴英死刑,发回重审。

    今年两会,有代表委员惦记着吴英案,天明集团董事长姜明等3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合署名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的议案,提交全国人大。提案列举了六大理由:集资诈骗罪容易导致误判误杀,受害人自身有过错,判处死刑影响受害人得到赔偿……其实,这六大理由多是“术”的层面,比如“易导致误判误杀”,“误判误杀”主要是司法问题,而非立法症结;受害人自身或有过错,但这与集资诈骗罪的刑责并无必然关联。

    与“术”相对应的是“道”。

    “道”是什么?2012年,北大教授张维迎在亚布力论坛上说:当年邓小平救了年广久,今天谁救吴英?救年广久,不是依据革命理论,也无从依据法律,而是常识。

    吴英是被谁判处死刑的?是被温州民间集资的传统判处死刑的,代代相传习以为常;是被民企身份判处死刑的,因为国企犯不着冒死搞钱;是被模糊的司法界定判处死刑的,非法集资与吸收公众存款的司法解释和实践一直在打架。

    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吴英案及民间集资,在司法层面呈现放松的迹象。2008年12月2日,浙江省高院、高检和公安厅联合下发《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指出“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集资诈骗犯罪”。2011年12月6日,最高法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亦对民间金融实行了一定的保护举措。

    吴英还是被扭曲的货币政策判处死刑的,中国多年超发货币,却也时时出现大面积钱荒;银行准备金率一步步提到历史高位,却把利率压得很低;商业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是个位数,而民间是20%到30%;于是形成了货币供给的双轨制,谁能借到银行的钱谁就能得益——当然是有门路的官员和国企近水楼台,转手就可以到市场上放高利贷。结果是,要么逼得温州老板跑路,要么令吴英们前赴后继。

    扭曲的货币政策是一个大“道”。在这个“道”下,吴英的前面有河北大午集团孙大午,2003年孙被指向3000多户农民借款达1.8亿多元,被拘,后在全国舆论压力下,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孙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没入实刑。

    更早,最著名的非法集资案是长城公司沈太福和新兴集团邓斌。其后,虽对此类案死刑有越来越烈的争议,甚至在吴英案搁置期间,却没能挽救吴英的同乡“小姑娘”杜益敏的性命,她被以集资诈骗罪处死。而去年湖南曾成杰之死更是起伏跌宕,迷雾重重。曾之死,还引发企业家群体的分裂:谈不谈政治?讲不讲“道”?

    世道变了,中国改革开放30年,规则一直在确立和变革中,灰色地带无处不在,人人都或有原罪,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吴英,因此吴英案受到高度关注。

    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也是世界潮流。中国也在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但仍然保留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而今,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在调研集资诈骗罪死刑的废除问题,《刑法修正案(九)》正在研讨中。除集资诈骗罪,同时拟废除死刑的还包括组织卖淫罪、伪造货币罪和走私假币罪。

    吴英案最大的“道”是:吴英的借款行为即使有罪,也只是侵犯了财产权,而生命权高于财产权。把话搁这儿,吴英不会死,中国必回归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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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不会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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