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被押入法庭,53岁的谢龙生就高声表示了抗议——要求法庭解除自己的手铐。
谢龙生不承认有罪,这个从警20余年,并实名举报自己上级的原公安局副局长,在法庭上像祥林嫂一般重复说起自己是有功之臣,是因为坚持原则才会被调查。
谢龙生案共涉及玩忽职守、单位受贿、受贿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四项指控,其中玩忽职守及单位受贿罪直接与“8·27”英德爆炸案有关,受贿罪则是源于一笔60万元的贿赂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是指谢龙生约有230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被羁押接近一年半,直至开庭,谢龙生仍然否认这些指控,而他的两位辩护律师也为其做无罪辩护。
律师:有选择性执法嫌疑
检察机关指控,时任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谢龙生自2005年起就分管治安大队,治安大队是英德市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该大队在明知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没有运输许可证的前提下,一直默认其运输行为,并自己建立了独立的审批系统,存在违规管理。
此外,检察机关称,广东省人民政府“8·27”爆炸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认定谢龙生作为直接分管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但中国青年报记者从2013年3月1日发布的调查报告中看到,英德市公安局局长郑北泉、谢龙生均被列为“建议由监察机关另案一并处理的人员”,并未列入建议追究刑责的名单。且报告中认为郑北泉的责任更大,“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但在郑北泉的一审判决书中,并没有追究其玩忽职守罪。
谢龙生当庭表示,事故是在自己离职以后才发生的,而英德的民爆系统一直是清远市垂直管理,超过一定数量就是治安大队向清远市申请审批,自己并没有审批权,“8·27”爆炸案与自己无关。
公诉人在庭上表示,谢龙生分管治安大队,是其不作为导致了爆炸案的发生。此外,他们认为事故调查报告中对谢龙生的处分建议只是行政报告,不具有司法效力。谢龙生的辩护律师斯伟江则认为,按照不作为导致爆炸案发生的标准来看,事故调查报告中列有管理责任的人均应该追究相应的责任才对,否则有选择性执法的嫌疑。
单位受贿则是指治安大队在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监管的职责过程中,以“检查费”为名,非法收取民爆公司的好处费320万元,用于办公经费、干警补贴等。其中有40余万元用来支付谢龙生的餐费、茶叶费。
斯伟江认为,单位受贿罪追究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治安大队是独立的二级法人,其法人代表英德市治安大队前任大队长巫永忠已因单位受贿罪获刑,而所有的费用中,并无谢龙生签字,也无谢的口供对应,谢并不知情。
检察机关提供的40余万元用来支付谢龙生的餐费、茶叶费的相关证据中,有茶庄老板熊龙对和饭店老板梁德友的证言,两人在案卷中均表示,谢龙生曾在这里签单消费。熊龙对共有两次笔录,第一次是签单了24万元,后来改为36万元。梁德友则称,谢龙生在这里签单结了9万元的餐费。
但谢的律师提供的证言与此不同。这两份2014年3月30日的证言中,熊龙对称,谢从来没在这签过单,其司机拿过几次茶叶,具体的钱记不清了,所谓的三四十万元,是整个公安局在那里的消费。熊还称,自己有白内障,没有仔细看过笔录,觉得反正都有发票单据,检察院让签字就签字了。
梁德友则表示,谢龙生在自己那吃过饭,但是具体数字不记得了,是后来有个公安的人告诉他谢龙生在这消费过9万元,分三次结的。梁德友说自己当时着急回家带孩子,就在检察院的笔录上签字离开了。
中国青年报记者联系了熊龙对,熊的家人拒绝接受采访,“这些问题去问公检法吧,我们只是普通人”。
17年前的受贿争议
60万元的涉嫌受贿罪是法庭争议的焦点之一。起诉书指称,1993年初到1997年初,谢龙生在任英德市公安局黄金矿区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一家名为六十万隆的金矿谋取利益,并收受干股。
1997年时,检察院曾经调查过谢龙生涉嫌受贿问题。在当时的案卷中,六十万隆金矿的股东罗裕兰表示曾给谢龙生送了大约30万元,当时检察院并未就此作出追究,当年的受贿罪也因证据不足未予起诉。
检察机关在庭上称,当年未予起诉是因为证据不足,这次发现了新证据,又在追诉期内,理应进行追诉。
这次的新证据,是指六十万隆金矿的另一名股东罗北生的证言和一份转账凭证。根据起诉书,这份干股由矿主罗北生保管分红,截至1997年共计60万元。检察机关指称,2002年2月,罗北生将60万元存入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并交给谢龙生,到2004年,谢龙生通过其外甥冯石权将60万元取出,用于在湖南投资铅锌矿。
对于这60万元,谢龙生在庭上也很激动,他称自己实际上1995年就已经调离黄金派出所,“1993年到1995年的钱,一直到2002年才给我?”
冯石权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这所谓的60万元实际上是2000年谢龙生家与罗北生等人合伙投资另外一家名为铁屎坪矿所取得的分红中的一部分。
铁屎坪矿是2000年由罗北生、邹钊仁、廖焯华等人合伙投资开工的一个矿,目前缺少相关的入股凭证,几名股东就谢龙生是否入股各执一词。罗北生否认曾经与谢龙生有过合作,邹钊仁、廖焯华在早前的案卷中均称谢龙生在铁屎坪矿没有股份,但廖焯华此后改变了口供,称谢有股份。而邹钊仁则选择了当庭作证称谢通过其姐姐投资了20万元。根据谢龙生两位姐姐的证言,这20万元投资最终获利大约在500万元左右,并最终投入了一家名为清新伟华的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均表示,谢龙生通过他人入股500万元,后来由于房地产公司的几位股东意见不合,谢以1000万元的价格卖掉了股份,退出了房地产公司。
邹钊仁称,2003年以后,铁屎坪矿是通过其哥邹钊德名下的一个账户进行转账分红,而该账户实际上是由罗北生控制。银行往来凭证证明,该账户曾向罗北生、邹钊仁、廖焯华等股东转去大量现金,此外还向清新伟华房地产公司账户汇过224万元。包括罗北生在内的多名证人均承认,这224万元系谢龙生500万元投资中的一部分。
谢龙生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笔迹鉴定,鉴定结论“倾向性认为”,邹钊德该账户里的签名为罗北生代签。谢龙生的辩护律师表示,这224万元说明谢龙生在该矿上享有分红,而罗北生也知晓此事。
公诉机关则认为,邹钊仁、廖焯华的供诉前后充满矛盾,其关于谢龙生入股的说法是听罗北生转述,但罗北生自己否认了这一说法,口供不能对应,无法证明谢龙生曾经投资过该矿。公诉机关同时表示,即使采信邹钊仁的口供,20万元也应该只能对应400万元的收益,不可能达到50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笔迹鉴定仅为倾向性意见,无法证明该账户与罗北生有关,也无法证明该账户是所谓的分红账户,而谢龙生投资房地产的钱,实际上无法说明来源。
谢龙生的辩护律师曾申请罗北生出庭作证,罗北生两次均以生病为由拒绝出庭。就在开庭前,谢龙生的家人还拍到其正常开车出行。
记者曾试图联系罗北生,但对方挂断了电话。
斯伟江律师表示,口供最重要的是与客观证据吻合,罗北生的口供前后有矛盾,且不愿意出庭作证,可信度低于邹钊仁。他同时表示,谢龙生通过铁屎坪矿和房地产获得的投资收益实际上就已经解释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所以有这项起诉,不过是因为谢龙生没有对检察机关关于其财产来源的问题作出明确回答。
4月1日下午,谢龙生做了最终陈述,他似乎失去了力气,声音轻了起来,在再次冗长地重复了自己无罪的说明后,他以一句“希望得到公正的审判”结束了陈述。
法院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本报广东清远4月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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