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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02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中石化女处长牛郎门”案终审宣判

两侵权网站被判公开致歉并赔偿损失4.5万元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04月02日   03 版)

    本报讯(潘园园 记者王亦君)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3月31日对备受关注的“中石化女处长牛郎门”名誉权纠纷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北京大东半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大东半岛公司和华网汇通公司被判在媒体上向张某公开致歉,并分别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和1.5万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网络用户在华网汇通公司经营管理的“中华网”发布了侵害张某名誉权的文章,张某于2013年3月通过“中华网”首页公布的客户服务邮箱向华网汇通公司发送了删帖通知,并进行了相关证据保全,应该视为华网汇通公司已接到张某所发删帖通知,华网汇通公司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应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相应责任,北京三中院对大东半岛公司和华网汇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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