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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03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官员殴打记者”为何没了下文

刘畅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04月03日   11 版)

    3月28日,消息来源为“中国江苏网”的一则报道引起舆论关注,该报道网络转载标题为《官员殴打记者:看不惯你们只帮助老百姓》,同时注明“原标题为《两记者镇政府大院采访遭殴打》”。显然,这是一篇转载自报纸的公开报道,开篇“核心提示”部分报道说,3月26日下午,连云港市新浦区浦南镇半滩村村民“前往该镇城乡统筹指挥部解决问题之时”,遭到浦南镇副镇长等“多名工作人员粗暴对待”。并且,“现场采访的两家媒体记者竟然遭到3名男子殴打。记者事后得知,施暴者殴打记者的理由竟然是,看不惯记者只帮助老百姓,而不帮助领导干部说话。”

    这是一篇记述记者见闻的监督性报道,来自当地一家都市报,监督对象是浦南镇副镇长等多名工作人员。相关干部不但“粗暴对待”因“儿子被浦南镇城管队员打伤”前来“解决问题”的村民,甚至“殴打”现场采访的“两家媒体记者”。随后,新浦区宣传部介入,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浦南派出所也对此“进一步调查”。

    对于一家媒体来说,公开刊登“本报记者”被“殴打”报道,是需要立场考量和利弊权衡的。说起来道理很简单,一旦记者成为冲突中的一方当事人,再履行“报道责任”时容易情绪化,很难做到平时采访所应该坚守的客观立场、理性态度,甚至,有可能出于激愤对冲突中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主观用意明显的批评性、夸大性描述。而对方并不办报,并不掌握对相关事实和内情的舆论解释权。因而,推出相关报道,对于整个编辑部来说,既有不容记者被打和为记者维权的鲜明态度,也要有相当的责任担当和风险意识。因为,报道如果有事实上的瑕疵或者硬伤,就影响了媒体的公正和客观品质,进一步危及媒体公信力。

    其实,作为四处奔波在各种突发事件现场的记者,尤其是从事舆论监督报道的记者,遇到采访对象的威胁、谩骂、推搡,并不是个别现象,很多新闻同行对这样的遭遇感同身受。采访路上不时袭来的寒风冷雨,被拒绝和误解的痛苦滋味,个中冷暖,甘苦自知。一些地方官员不能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反而对前来采访的记者充满愤怒和敌意,面对记者对真相的不懈追问,要么遮遮掩掩、夺路而逃,要么恼羞成怒、奋起反击。个别官员不懂善待媒体记者,更不懂沉着理性应对公众舆论和媒体监督,往往会因不当言行酿成社会影响较大的公共事件。

    作为地方主管部门,面对个别官员与记者酿成冲突的公共舆论事件,一般会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不希望媒体持续跟踪报道,更不希望将事情闹大,往往会选择“私了”,即由打人方对记者进行赔偿、道歉,但一定要“这里的黎明静悄悄”,舆论上做到“风平浪静”。即便有关组织对此事进行调查,如果没有新的压力和舆论倒逼,也会将调查结果内部掌握,对外则不了了之。

    回头来看,在“有图有真相”网络舆论时代,现场其他媒体记者拍摄的照片能够证实“一个高个子男子趁记者不备,一拳打在记者右侧太阳穴上”,也有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头部外伤”,而警方在办理类似治安案件时,如果相关鉴定证实构成轻微伤,那么,打人者必将受到行政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说,尽管记者被打事件一再发生,但相关部门处理起来并不复杂,只要依法办事就能维护舆论尊严,还当事记者一个公道。

    事实上,在个别基层官员眼里,出现在新闻现场的记者,往往真的“只帮助老百姓”,“而不帮助领导干部说话”。公平正义的家国理想,悲天悯人的人文情怀,让记者的价值和使命与普通百姓的利益和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正是心里没有装着百姓,个别官员才会对记者的态度和立场“看不惯”,而且,这种情绪还相当具有“传染性”和“感染力”。具体表现,就是抵触和抗拒舆论监督,把心思和精力更多用在对付记者和舆论“灭火”上。而在深化改革和利益调整中,只有加强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才能确保更广泛群众的权益和利益得以维护和实现。

“官员殴打记者”为何没了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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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不是洪水猛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