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健转会纠纷”距离最终裁定为时不远,但据记者了解,中国足协的“最终裁定”并不完全等同于整个事件真相大白——3月6日,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向北京市一家司法鉴定机构提交刘健转会案争议合同文本的司法鉴定委托书。日前,该鉴定机构已向中国足协送达鉴定结果,有知情人透露“鉴定结果刘健签名非本人所为”,但青岛中能俱乐部则认为“这种说法纯属谣言”。按照中国足协仲裁程序,青岛中能俱乐部和刘健双方将于4月8日再次来到中国足协当面“对质”。
“我不认为笔迹鉴定是一件多么复杂的事情,但从司法程序方面来讲,一个月内出结果还算正常。另外,司法鉴定是用来支撑足协仲裁结论的,仲裁委员会应该结合双方的说法和鉴定结果作出裁定。”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秘书长张笑世告诉记者,“就本案而言,我更关注接下来中国足协会如何处理后续事宜,法律层面的事超出足协能力所及,但行业内部的处罚必不可少,处罚的力度将直接关系到今后是否还会有此类纠纷发生。”
张笑世认为,无论何方“胜诉”,均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对方主张权利,“合同欺诈这种问题是体育层面解决不了的”,而体育层面能解决的问题,则要考验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判案功力,“这会儿再说调解,确实也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恐怕足协的公信力会进一步降低。”
“事情闹到现在这一步,谁输谁赢其实不重要了,说到底就是刘健还能不能踢、在哪儿踢的问题。但某种程度上,大家都有很大损失,可以说全输了,就是程度不一样。如果是刘健说谎,他等于赔上了自己职业生涯,这个代价太大了;如果是广州恒大违规操作,那他们以后很难再在国内的转会市场上与别的俱乐部谈球员转会,等于断了自己后路;如果是青岛伪造球员签名弄出一份假合同,那就更是涉及违法犯罪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向记者阐明他的观点,“对于中超联赛(青岛中能本赛季已降至中甲联赛)的整体利益而言,本案任何一种结果的出现都是对联赛的伤害,尤其是现在超过半数的舆论倾向于质疑青岛中能。但我觉得中能俱乐部确实也为足球倾注了很多心血,包括梯队建设、校园足球的参与,不是所有人都有问题,如果俱乐部因为造假被从重处罚甚至还要吃官司的话,这些无辜的基层足球教练、球员很可能面临失业,中国足协必须考虑这个问题,不能让无辜的人背黑锅。”
在这位专业人士看来,今年年初,因刘健转会而导致两家俱乐部产生纠纷时,中国足协就应当及时介入使事情尽快解决,“这事儿越拖越麻烦,既然以足协备案合同为准,那就按备案合同办理就行,青岛说还有补充协议,足协就只能等着,等到一个复印件刘健又说非本人签名,这时候足协就更没办法了,还得向外界(司法鉴定机构)求助,这就是制度上的漏洞。”
刘健1月初转会受阻到4月初终于要有定论,近4个月无缘无故的“停赛”对职业生涯短暂的职业球员而言确实难熬——仲裁制度的漏洞,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中国足协管理能力之欠缺。但同样有业内专家在了解此案后认为,“刘健转会纠纷”根源在于“体育合同”缺乏明确的法律解释。
“最初处理刘健转会纠纷的机构,是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的权力,来自《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但实际操作中,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在我国各项竞技体育活动中还是一块短板。”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赵建军告诉记者,“我国《体育法》1995年颁布实施,近20年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变,体育事业也由单纯的竞技体育衍生出职业体育、体育产业和民间体育社团等多种发展形式,专家关于修改《体育法》的呼声逐年高涨,而且修改体育法的课题也已经组织专家给出方案,但目前还在‘排队’等待实施。”
据记者了解,《体育法》修改意见中,有专家特别提到“体育合同”问题——运动员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使得运动员合同性质在学界存在争议,争议焦点为运动员工作合同属于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多数专家认为“劳动关系”更能保证运动员合法权益(此类合同纠纷可按《劳动合同法》进行判断),但现行《体育法》对此并无明确指认。
因此,“刘健转会纠纷”的解决,其内在涵义早已超出“个案”范畴,中国足协应当尽快拟定行业法规消灭所谓“阴阳合同”的生存空间——至少被曝光后经查实的阴阳合同参与者(俱乐部与球员双方)都要承担昂贵的违规成本,而在更高层面上的《体育法》修改案的通过与执行,已让体育界“翘首以盼”。
本报北京4月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