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广州4月8日电(记者林洁)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日前印发暂行规定,对中共党员身份的官员操办本人和直系亲属的婚庆、生日、乔迁、晋升、调动,直系亲属丧葬,以及子女升(留)学、就业、获奖等事宜予以监督。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和非中共党员身份的官员也要参照执行,以此约束官员特别是中共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
规定要求,中共党员身份的官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不准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不准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及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的礼品、礼金;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或由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不准用私款私物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同时,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报告、备案,于事前至少10个工作日按规定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监察机关如实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举办;为直系亲属操办丧礼的,可当时口头或电话报告,事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补充报告。同时,每年要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监督涉及对象很广。该规定所指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县直机关、乡镇(街道)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和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