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4月9日电(记者谢洋)今天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广西民警枪杀孕妇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胡平的上诉,维持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判决。
2013年10月28日,贵港市平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胡平酒后在大鹏镇老牌螺蛳粉店开枪,致女店主吴英死亡、其夫蔡世勇受伤。(见本报2013年11月4日报道《被醉酒刑警击碎的小镇家庭》)今年2月17日,贵港中院一审判处胡平死刑,胡平当庭表示上诉。4月1日,该案二审开庭。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胡平是否因酒精中毒影响到意识、是否与蔡世勇抢夺枪支时打死人、其行为是否适用故意杀人等焦点问题展开充分辩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胡平身为人民警察,携枪饮酒,酒后滋事,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向无辜群众开枪,造成一名孕妇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恶劣。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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