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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0日 星期日
中青在线

税务总局详解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享受税收优惠不用等审批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04月20日   01 版)

    新华社北京4月19日电(记者何雨欣 侯雪静)记者19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公告,对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决定,扩大减半征税企业所得税范围,将减半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

    税务总局介绍,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税务总局在解读公告时称。

    我国企业所得税征收采用预缴方式,根据公告,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

    公告称,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税务总局介绍,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

    据介绍,公告一大突出特点就是将以往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核定征税小微企业纳入其中,也就是所有小微企业均可享受优惠。

    核定征税,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根据公告,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由于发文时间和税务机关修改纳税申报软件等问题的原因,很多小型微利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预缴2014年所得税时,来不及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的税款中抵减。”税务总局解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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