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4月23日《南方都市报》报道,2013年以来,广州市已有6名处级以上官员辞去公职后进入企业担任高管。对公开信息的梳理发现,最近8年来(即2007年至2014年初),广州市有11位处级以上官员“下海”。其中,有8人出自城建系统(曾长期在国土、规划、建设部门任职或分管城建工作),7人选择进入房企任职。一位猎头公司人士介绍,不少地产公司直言需要有政府背景的人才,“他们有自己稳定的渠道,从不会公开招聘。”
在这个人尽其才、追求发展的新时代,官员下海本早就不应该被围观和非议,这一现象具有积极意义。可众所周知,因为官员掌握着相当的公权力和人脉资源,其行为是否能摆脱权力的“期权化”魔咒,自然而然成为官员下海后始终会成为争议话题的重要原因。
所以,官员离职后去哪里“高就”,就不得不接受民众监督。而广州市“城建系”11年来8名处级以上官员下海后落脚房企,就很给人瓜田李下的感觉。我国《公务员法》早就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在我国,城建系统与房地产行业的关联度世人皆知,近年更有一些城建官员与房地产企业沆瀣一气、共同涉案的诸多案例为证。相关系统的官员下海直接去了房企任职,这显然违反了《公务员法》的明文规定,令人揣测颇多,当属正常。
正如一些专家所建议的,官员辞职下海首先要严格实行“回避制”。辞职后的公务员不能在自己的直系亲属担任重要公职的地方经商,从源头上堵死“官商勾结”。其次要明确“下海”的年限。公务员即便辞职,也应依照法律规定,在必要的年限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以此规避权力“期权化”。否则,官员辞职下海易成贪官洗钱“暗道”。
下海官员去哪里“高就”了,这是个大问题。要切实实行官员辞职下海前的任期审计制度,不能写一张辞呈就让其轻松走人,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应对其任期做个监审总结。当然,官员下海更要推行公示制,将下海公务员的姓名、职务、年龄、去向等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的“阳光监督”。而对那些明显违反《公务员法》规定,在禁止年限内下海去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应由相关部门介入调查,照样追究其相关责任,使《公务员法》免于沦为一纸空文。
吴杭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