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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9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法院应有底气拘留目中无法的“官赖”

殷国安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04月29日   02 版)

    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为建设一个弘扬法治精神的民心工程——“崔与之纪念馆”,3户村民的房子被强拆。无奈之下村民一纸诉状告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镇政府和村委会侵权并赔偿村民财产损失。然而,判决生效近一年,当地镇、村干部却拒不赔付。(《新京报》4月28日)

    这起案件首先让人感受到一些官员政治素质之差。他们要建一个弘扬法治精神的工程,却可以违法进行强拆;更不可思议的是,在广州中院判其败诉之后,却敢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当起了“官赖”。看来,在某些官员眼里,他们只是把法治当成统治老百姓的武器,而自己却可以逍遥法外。

    广州中院在这起案件中的表现值得赞扬。他们能够受理村民起诉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案子,而且能够依法判处村民胜诉,判处镇政府和村委会侵权并赔偿村民财产损失,更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在民告官普遍困难、胜诉率很低的情况下,广州中院能依法判决,显得难能可贵。

    广州中院曾经有一份 “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其中称,个别行政机关仍没有摆脱“职权本位”的观念。他们认为法院也是政府所属的职能部门,不应当作出对行政机关不利的判决,进而消极地对待行政应诉工作,于是审判时不出庭参加诉讼,送达起诉状后不答辩,或者在法庭上对原告态度倨傲,甚至大加呵斥,或者通过领导打招呼、批条子,给法院施加压力。不知道在这起案件中,该院是否也则面临行政压力。可以知道的是,虽然广州中院依法律作出了判决,但无知无畏的官员们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又一个考验摆在了广州中院面前:如何不让终审判决沦为难以兑现的“法律白条”?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而且,《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九十二条增加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

    从媒体的报道来看,似乎还没有“官赖”被法院拘留过。既然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的某些官员要以身试法,广州中院不妨认真考虑,他们的行为是否已达到能被拘留的程度。如此既能让人民扬眉吐气,又可树立法律的尊严,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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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