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9日电(记者王亦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天公布,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与普通刑事案件存在较大差异,例如由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实行一裁终结等;关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些原则性规定,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在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组织、审理范围、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要求等方面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亟需进一步完善。中央政法委于2014年年初出台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中,对严格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规定提出了很多新的更高要求。
孙军工说,《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确立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制度,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公示的范围主要为罪犯服刑场所,与执行机关报请前的公示存在一定程度重合,公示作用有限;二是该条没有明确公示的具体时间,实践中有的法院在立案之后、合议庭评议之前予以公示,有的法院则在作出裁定后公示;三是没有规定公示的具体期限,导致各地做法不一致。
针对这些问题,《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公示期限为五日”。
《规定》明确要求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这六类案件是: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属于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宫鸣表示,实践中确实存在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比较快,几次减刑间隔时间短,有些地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比例高于其他罪犯的现象。他表示,最高法已经着手在人民法院网上建设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信息平台,这个平台建好以后可以实现全国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信息联网,在这个平台上不仅可以进行立案公示、开庭公告、裁判文书公开,而且可以了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工作动态,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