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湖南嘉禾县一死刑犯李金标,在侦查阶段被嘉禾公安局查明涉嫌犯下15起案件,但湖南省高院最终仅认定其奸杀73岁老人案及抢劫案2起案件成立,不到公安机关最初查明案件数的七分之一。律师称,被认定的强奸杀人案仍有疑问。(《新京报》5月12日)
除一起抢劫案外,李金标否认其余14起案是自己所为,李的律师认为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还存在警方将无法侦破的无头案“安”在李金标头上的可能性。但是,李金标案的首办侦查员,现任嘉禾县公安局副局长雷建廷向记者否认在审讯李金标时有过刑讯逼供的行为。而且,他认为,之所以只认定2起,是因为法院要求的证据链条比较完善,但 “从公安机关的角度看,这些案件已经破了”。
问题在于,尽管法院只认定了2起,并且这2起还有一定的争议,但是,作为此案的首办侦查员雷建廷早就因为破获了这15起案件,荣立一等功,2013年还被任命为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丝毫没有受到系列案件大部分认定不了的影响。这就引发一个问题,这种对案件侦查员确定为立功并提拔的做法,是否太草率?对于保证案件的质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又会产生怎样的负面影响?
许多地方的公安机关每当办完一件案件,没有等到案件的判决尘埃落地,就大张旗鼓地表彰办案民警,又是颁发奖金,又是报请立功,甚至提拔重用。但是,一些案件经过检察机关审查和法院的审判,却可能根本不是公安机关所认为的大案,一些案件甚至是诉不了、判不了,甚至有个别案件,即使是法院判决了,若干年后发现居然是个错案,就像佘祥林、赵作海案一样。但是,公安干警立功甚至被提拔重用早已成事实,并不会因为审判结果而改变。
这种做法很容易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其中首要的就是难以确保案件的质量。如果案件不需要以法院的判决为依据进行立功授奖,可能会导致一些办案民警不会太注重案件证据,不太关心案件能否经得起法庭的检验、历史的检验,而倾向于追求案件的数量和破案的速度,以最大程度地获取立功。就像嘉禾这一案件,公安机关认定破获了15起案件,但公诉机关只起诉了6起,最终法院只认定了2起,而相关民警早就因为破获15起案件而立功了。
其次,也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在立功的驱使下,一些办案干警就可能运用刑讯逼供等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以达到所谓“破获”案件的目的,容易导致错案。
最后,案件不经法院审判就直接立功授奖,也容易助长办案干警的浮夸之风。一些办案民警在申报立功时,会将案件夸大,因为犯罪嫌疑人作案次数多,罪恶大,涉及的罪名多,更能凸显办案干警的功绩,更容易受奖。
公安机关在案件破获后,为感谢办案干警和鼓舞士气,适当进行慰问和奖励并无不妥,但是,如果要立功和进行重大奖励以及提拔重用,就应当等到审判之后,与审判结果相挂钩。如此才能实事求是,提醒办案干警更加注重证据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