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乌鲁木齐5月12日电(记者刘冰)从今年起,新疆国企负责人的薪酬将与职工的工资挂钩,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时,国企负责人绩效薪酬不得增长。
上述规定来自近日新疆国资委出台的《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自治区国资委主任负责人介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既要同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更要与经营业绩密切挂钩;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建立健全年薪制,探索实施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同时,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效益增长挂钩。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原则上应当低于上一年;利润总额高于上一年,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原则上应当高于上一年。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增幅不得高于效益增幅。
为鼓励资本证券化,对拥有实质控制权的上市公司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10%;通过首发上市方式新增拥有实质控制权的上市公司的企业,新增第一个时,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增加15万元,以后每新增一个,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15%;通过股权收购方式新增拥有实质控制权的上市公司的企业,新增第一个时,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增加10万元,以后每新增一个,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10%。通过股权划转方式新增上市公司的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