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没有延续“三审通过”的惯例。此前关于这部法律的争议焦点集中于:国库管理权究竟归央行还是财政部、如何强化人大预算监督、地方债“防火墙”怎样设置。不过,就在此次讨论中,被称为“中国申请预算公开第一人”的吴君亮提了一条意见,“此前学界多次提出,人大不批准预算怎么办?三审稿还是没有涉及这个问题”。
毋庸讳言,各级人大的预算监督并没有达到理想效果,人大审议预算报告少见针锋相对的质疑,否决预算更是稀罕事。一边是许多代表表示预算报告看不懂;另一边是,厚达上百页的预算报告,直到开会时候才发下来,没有给人留下认真审读的时间。当然,预算报告都毫无悬念地获得通过。那么,我们是否需要“杞人忧天”,假设一个“预算报告通不过”的情况?
从法治的严肃性来看,立法者必须回答预算报告通不过怎么办的问题。既然是人大审议预算报告,就应该存在批准和不批准两种情况,怎么可能在理论上只准备一种情况?随着民主政治的推进,代表意识的增强,对预算监督的不断强化,不排除发生人大审议通不过的可能。到时候如果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处理路径,岂不被动?
人大只会通过、不会否决的惯例正在起变化。2001年2月14日上午,沈阳市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按预定程序进行大会表决。当进行到对关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决议表决时,出现惊人一幕:赞成票没有过半,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未获得人大代表通过。
法院工作报告未获人大代表通过怎么办?面对从未遇过的新情况,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荣茂立即召开大会主席团紧急会议,主席团成员面对全体代表,当场举手表决,作出了责成“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继续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决定。后来该市人大经反复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请教专家学者,在征求全国人大和辽宁省人大的指导意见后,于当年4月初召开的第12届人大常委会上作出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工作报告未获通过已成为历史,无需重新审议,决定召开沈阳市12届人大5次会议,听取审议中院的整改情况和2001年的工作安排。
当然,有些时候报告可能陷入通过也不是,不通过也不好的局面,这与目前实施的“一揽子表决法”有关。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蒋红曾经提出这个问题:大会宣读了提案委员会70个委员,然后让委员们举手表决,但是,70个名单里我同意69个,有一个不同意,那究竟是举手还是不举手?预算报告也可能遇到类似问题,如果人大代表对预算安排的几百项都同意,但是对其中的几个项目资金安排不同意,代表究竟应该投什么票?就算是预算报告实行逐项表决过于繁琐,那么解决途径就是人大应该有权修改预算,对不合适的预算方案进行调整,起码是责成调整,而并非只有批准和否决两种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