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长沙市公安局获悉,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对单位行贿等案目前已经侦查终结,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目前,检察机关正在对此案进行审查。据悉,该公司的巨额贿赂成本通过虚高的药价,转嫁给中国的病患人员和国家财政承担。(《京华时报》5月15日)
一些人惯性思维中口碑良好的外企,一进入国内市场就以另类示人,学会了商业行贿、垄断市场、投机钻营,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通过对该案件侦办,葛兰素史克的灰色、黑色行径终于展现在公众面前。病患人员和国家财政成为“待宰的小白鼠”,从情感出发难免令人既愤怒又尴尬。环顾外企在中国的行业生态,如此操守者何止于一个葛兰素史克?
朗讯风波、张恩照事件、德普案、西门子贿赂门等先例已然证明:“洋为中用”的外资企业并不具有天然的道德性,其在国外遵守当地法律也并非出自本性,它们有时候的循规蹈矩还是基于对规则的敬畏。在资本逐利的天性下,以较小的风险获得较大利润是一些外企的一致追求。当行贿成为行业潜规则之后,若不遵循就很有可能被逆淘汰。
《京华时报》在同一篇报道中提到,有药监部门人士透露:之前由于日本政府规定,药企严禁向医生宣传药品信息和支付回扣,因而日本药企在中国的业绩普遍都不理想,许多重磅药物,直到专利过期,每年也只有几千万元的收入。
葛兰素史克式“商业贿赂”早有先例,何以未能得到根治?造成这种逆淘汰的市场环境是如何产生的,尤其值得追问。其间既因为权钱交易滋生灰色、黑色空间,也因为刚性有效的法治环境、治理手段在监管过程中失灵。正如专家所言,“我国在执行中是重罚受贿,而在行贿方面采取了宽大为怀的策略。”
以商业行贿为例,类似葛兰素史克(中国)的案件一旦东窗事发,能起约束作用的只有国家工商总局于1996年颁发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行贿者根据情节会受到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对类似案件的具体执行中,针对医生收红包、拿回扣、开药提成等行为,往往更强调医生的职业操守与法律风险。治理行动也常常集中于受贿一方,而对于行贿一方的医药企业却过于宽容,即便是处罚也多是“以罚代刑”。违法成本过于低廉,造成相关企业商业贿赂行为屡禁不止。
重受贿轻行贿,既会导致司法不公,也会放任受贿者陷入更深法律困境。从葛兰素史克案中,司法、执法机关应检视催生逆淘汰的行业生态。比企业受罚更重要的,是如何为企业创造一个动力和约束力兼具的法治环境。
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