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么死刑立即执行,要么无罪释放。在一起案件的二审中,控辩双方罕见地达成了共识。
中国青年报3月3日报道的“塔河命案”因被告人和受害者家属均对一审的死缓判决不满,分别上诉和申请抗诉。5月14日,该案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1988年5月26日,黑龙江塔河的杨永霞母子被发现死在家中。6月16日,丈夫韩建勋被塔河县公安局逮捕,10月8日,案件移送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
此后,检方至少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8次。
1989年11月,案件起诉至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992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称“此案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交付审判,应退回公诉机关”。
1994年8月,韩建勋被取保候审。
2004年3月1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对韩建勋案予以立案。《呈请立案报告书》称,因受害人家属多次上访,黑龙江省公安厅指定该局刑侦支队审理。9月10日,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对韩建勋提起公诉。10月12日,哈尔滨中院开庭审理此案。韩建勋否认杀人。
2013年12月26日,哈尔滨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4年1月10日,检方以“不具备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量刑畸轻”为由抗诉。
26年间,韩建勋先后被羁押16年,其间又被取保候审10年。
其间,办案机关涵盖塔河县公安局、塔河县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行署公安局、大兴安岭检察分院、大兴安岭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省、市、县三级公检法部门。
14日的庭审持续一天,控辩双方都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争论的焦点仍是该案26年来一直就存在并未得到合理解释的疑点。
韩建勋的辩护律师周泽几乎对该案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提出了“合理怀疑”,总共提出了20多个,并认为该案仍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该案系韩建勋所为。
周泽所列举疑点包括:从动机来说,夫妻双方发生口角不致于杀妻灭子;从口供来看,韩建勋所述作案手法不足以形成尸体上的伤口;从现场来看,现场存在大量与韩建勋同血型的血迹,而韩自身却无外伤;警方认定系韩建勋作案,但其衣服和帽子上却只有一点点血迹;案发现场的白色纽扣以及其他的多处血迹为何没有提取化验;为何塔河警方没有对凶器进行指纹鉴定,为何塔河警方的证据获取方式为秘密侦查……
周泽说,该案的3次庭审中,辩护律师都分别作了无罪辩护,侧面说明了该案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他质疑称,长达20几年都没有得出判决结果的案件,如何却在若干年后物证灭失的情况下得出有罪认定?
韩建勋也在上诉书中写道,在原有证据不足、物证又全部灭失的情况下,毫无根据地判其死缓,违反了疑罪从无的刑罚原则。
周泽还对现有证据提出“合理怀疑”。在二审开庭前,周泽曾向法庭提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未得到批准。
周泽认为,支撑一审判决的韩建勋的历次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和疲劳审讯的情况下获得的。
二审中,检方列举韩建勋在1988年~1989年间,10次供述有5次为有罪供述,2004年的供述中,10次有9次为有罪供述。检方据此认为,韩建勋时供时翻,是拒不认罪表现。
韩建勋则当庭辩称,在1988年~1989年间的侦查中,警方曾让他“五天五夜坐着不睡觉”,连续审讯下取得达70多页的口供;而在2004年的侦查中,警方曾将他所外提审,并曾对他采取过“吊起来”等刑讯手段。
周泽当庭质疑,一审法院是否为了给上访的被害人家属一个交代,而采取了变通的、留有余地的判决方式。周泽还称,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常常会酿成类似佘祥林、赵作海等冤案的司法耻辱。
据了解,2004年3月,该案由黑龙江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对韩建勋案立案侦查时,重新立案的理由是“因(受害人)家属多次上访”。
庭审中,检方也表态反对留有余地的判决,称鉴于韩建勋案件性质恶劣,又拒不悔罪,应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韩建勋本人也表示“我被指控杀妻灭子两条人命,如果证据充分,我应被处以极刑;如果证据不足,我理应被无罪释放。”
庭审结束,杨永霞的家属称,他们也希望凶手不是韩建勋,但司法机关必须帮助他们找到真凶。
本报哈尔滨5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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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吕博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