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提出,2014年至2017年,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帮助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此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等4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创业就业实施税收扶持新政。
我国从1998年开始就有扶持重点人群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纵观最近的系列新政,可谓是我国促进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升级版”,不仅优惠群体范围扩大,包括了高校毕业生,而且减税力度更大,办税的程序也有所简化。
此次政策调整提高了扣除额上限,对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吸纳就业的,除国家给予定额税收扣减外,省一级政府还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调整限额标准,调整幅度比过去更大。
那么,此次新政究竟可为这些群体和行业带来哪些优惠?
按照政策规定,自主创业人员在3年内每户每年可享受8000元的限额标准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税款,并最高可上浮20%,即最高可扣减税款9600元,各省一级政府可以在此幅度内自定具体扣除标准。
以一个2014年6月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为例,如果其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于2014年5月开业,而且所在省份扣减限额在国家定额标准基础上上浮20%,即9600元。如果他2014年实际经营时间为8个月(从当年5月至年底),2014年度可以扣减的税款限额为(9600元/12)×8=6400元。如果2015年正常经营一年,则可以扣减的税款限额为9600元。
对吸纳就业的企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予以每人每年4000元的定额标准扣减,其中失业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分别最高可上浮30%、50%,具体限额标准由各省政府自定。
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有些关键点还需要引起注意。一是对吸纳就业的服务型企业的界定,政策规定必须是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另外,该政策规定可以扣减的税种并不包括增值税,所以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不得参与扣减。而对政策中没有提到实行营改增的服务型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缴纳的税收优惠,还有待于有关政策作出进一步明确。
二是关键时间点的确定,自主创业和吸纳就业的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为备案的当月,但吸纳就业的企业则为新招用就业人员的次月到税务机关备案。
三是对于符合多项优惠政策的,政策规定吸纳就业的企业不能重复享受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这就意味着,招用残疾人就业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对于纳税人符合不达起征点、小微企业等条件的,仍可享受创业就业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