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法制日报》报道,在近日全国政协举行的“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专题座谈会上,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表示,决策法治化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将重大决策纳入法治轨道。“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首先应当解决决策权‘入笼’问题。为此,应尽快制定《重大决策程序条例》,将重大决策纳入法治轨道。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和党委的决策权,健全完善决策程序和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马怀德说。
政府决策不科学、不民主和决策制度不完善、不依法,显然是不少地方的通病,而其病灶就是那悍然作为的长官意志和长官决定。很多涉及民生福祉的政府决策行为,尤其是各地投入巨额公共财政实施的一些“民生工程”,早就被指由于单纯从政府层面出发,“政府配餐’主导、“长官决定”左右,难免会使民生工程因为缺乏民意而不民生,甚至会沦落为“面子工程”和“长官工程”,有的甚至沦为“烂尾工程”。
南京市市长季建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落马后,其任期主导的、计划从2010年至2014年底投资180亿元的全城雨污分流工程成为众矢之的。一个耗费如此巨额公帑的项目,既没开过市民听证会讨论,也不听专家学者意见,市长说上马就上马,这是重大决策行为严重不规范的极端例子。这种长官拍脑袋、逆民意的“杰作”,在各地并不少见且屡禁不止。
决策权是行使公权力的最重要表现形式之一,每项决策都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理应受到最严格的规范和制约,应尽早将其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因为,政府的很多决策都关乎公共财政的支配和使用,这些钱都是纳税人的辛苦钱,绝不能因为决策的随意、专权而打了水漂;而且,如今不少地方的群体事件,往往是因为政府决策违法、不尊重不敬畏民意而引发的。
要行使好国家公权力,建立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程序, 可谓势在必行、迫在眉睫。在作出重大决策的过程中,如果长官的意志力远远大于民意,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就会形同虚设,也谈不上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地方长官权力过于集中、膨胀,往往是靠决策上马项目大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的“通道”之一,很多地方长官独断专行而上马的项目,往往是官商勾结、腐败丛生。
所以,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应坚决摒弃“长官决定”,尽快实现决策的法治化,通过制定出台《重大决策程序条例》等法规,大力改变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无法可依的状态,进一步明确重大决策范围,明确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权限,规范决策的具体程序,建立其有效的监督机制。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机制、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
特别是要如专家所建议的,将决策与责任挂钩,实行严厉的问责纠错制度,防止决策中的腐败行为。同时,重大决策行为应实行终身负责制,并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关键要素,使执政时时刻刻为民,始终成为一条制定政策、重大决策的“高压线”,不断提高各级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大力造福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