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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24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京沪等地七月起试点以房养老保险

若房价下跌,保险公司不可追偿;房价上涨,保险公司不能独占增值收益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06月24日   05 版)

    本报北京6月23日电(记者李松涛)从7月1日起,我国将在部分城市试点以房养老保险业务。今天保监会发布指导意见,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城市将开展以房养老试点。

    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将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这种业务,社会一般简称为以房养老保险。

    投保人群被限定为60周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试点时间从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可以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具备开业满5年,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等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申请开展此试点。

    按照指导意见,试点产品分为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和非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参与型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可以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非参与型产品则是指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抵押房产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人。

    在设计上,保险公司被要求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和长度,犹豫期内客户的权利,以及客户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可能遭受的损失,犹豫期不得短于30个自然日。

    保险公司每年应定期向客户披露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金额领取情况、退保赎回价值等。对参与型产品客户,还应向其披露房产评估价值信息以及房产评估价值变动对年金领取金额的影响。

    据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养老保险处处长姚渝介绍,之所以选择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4个城市做试点,是由于北京、上海、广州是一线城市,老年人多、房地产市场发达,而武汉已经有两家保险公司投资了养老社区。

    姚渝表示,即将开始试点的以房养老保险产品,是反向抵押加终身养老金的产品,这个产品将由保险公司承担长寿风险和房价下跌风险。

    换句话说,如果房价下跌,保险公司不可以向老年人及其家属追偿;房价上涨,保险公司也不能独占房产增值收益。选择这样产品的老年人在身故后,其家属可以通过偿还保险公司支付的养老金及利息重新赎回房产,老年人在选择这个产品的过程中随时可以退出,但要满足合同约定的相关条件。

    据姚渝介绍,保监会在此之前曾组织了七八家保险公司参与课题研究,其中既有国内公司也有外资公司。幸福人寿、泰康人寿、太平洋、平安、合众、大都会、中鸿等保险公司都参与了。

    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占总人口的14.9%。未来的社会养老保障压力很大,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表示,我国在老龄化服务中欠账很大,开展这项试点不是说政府不承担养老责任,而是市场化的一种补充。

    按照保监会的说法,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有利于健全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有利于拓宽养老保障资金渠道,有利于丰富老年人的养老选择,有利于保险业务进一步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袁序成表示,目前还没有接到保险公司的申请。有能力、有意愿参与这种业务的公司不会太多。以房养老在国外也是小险种,没有特别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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