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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26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
负责人将受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06月26日   04 版)

    本报北京6月25日电(记者王亦君)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在网站上公布了《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发现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建楼堂馆所行为,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1988年9月由国务院颁布施行,20多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暂行条例的许多内容已不适应实际需要。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对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因此,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见稿。

    根据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重新界定了楼堂馆所的范围,限定为党政机关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置换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包括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党政机关业务用房项目等。

    暂行条例规定楼堂馆所项目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明确企业流动资金、救济资金、扶贫资金、教育经费等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征求意见稿则更为严格,规定楼堂馆所建设只能使用财政性资金,不得使用金融机构贷款,不得接受赞助或者捐赠资金,不得融资、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借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而直接使用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等资金。

    暂行条例仅原则性规定各级审计、监察、银行、统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楼堂馆所建设进行监督。征求意见稿不仅要求项目审批机关和项目单位加强内部监督,而且要求国务院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建设、审计等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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