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贵阳7月1日电(记者白皓)全国首部省级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今天起在贵州省实施。这部名为《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法规要求,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GDP考核。
《条例》同时规定,省政府应当根据相关规划,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资源使用上限和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并向社会公布。
红线区域面积明确要求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0%以上,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禁止开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重要地质遗迹、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和1000亩以上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实行永久性保护。
对违反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从事损害生态环境保护的活动,以及有其他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在节能减排方面,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将节能减排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建立节能评估审查、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质量提升与环境风险控制相结合的环境管理模式,并将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
《条例》还明确要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一票否决制,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单位及第一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度和第一责任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生态环境损害将追究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因盲目决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追究决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