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州7月1日电(曾咏发 记者陈强)记者今天从福建省环保厅获悉,自去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一年来,福建省各级环保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的环境刑事犯罪案件达108件,超过前10年总和。
福建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细化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标准,降低了定罪量刑的门槛,同时解决了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的问题。
为贯彻“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福建省环保厅和福建省公安厅建立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各级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发现、查处和移送,并提供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立案侦查,保障执法顺利进行。
今年5月23日,福建省还成立了全国首个省级生态环境审判庭。据悉,此审判庭的受案范围为:涉及破坏森林植被、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的31类刑事案件;涉及大气、水、噪声、放射性、土壤等环境污染责任和海域使用权、采矿权等17类民事纠纷案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等。
目前,福建省各级法院已设立生态庭5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