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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07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申请国家赔偿后再遭逮捕

政法委曾出文请求二审作有罪判决

本报记者 刘星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07月07日   07 版)

    41岁的吴运强怎么也没想到,自己涉嫌的非法倒卖土地案结束后,他不仅没能要回被扣的车和钱,反而再一次被自己老家、河南固始县的公安机关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罪名拘捕。

    吴运强所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存在诸多程序问题(详见本报2014年1月27日报道《县政法委文件建议维持有罪判决》)。固始县的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时向吴运强索贿20万元用于买房,并将吴运强的车扣押后直接改装成了警车使用,吴运强所缴纳的200万元保释金被打入了个人账户。在该案二审判决前,固始县政法委还曾发文建议法院维持一审有罪判决。

    2013年12月23日,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此后吴运强开始不断讨要自己的钱和车,并先后向县市两级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的申请。

    然而5月6日,吴运强再次因涉及非法买卖土地罪被固始县公安刑拘。固始县公安局在一份说明中称,这是因为“证据发生了变化”。但辩护律师表示,案卷中所有的新证据都是5月6日及以后取得的,即使有新的变化,检察院也应该先撤销不予起诉决定书,将案件退回侦查才符合程序。

    被警方“骗走”?

    吴运强告诉自己的辩护律师张维玉,5月6日,他是被固始警方“骗去”派出所的。

    据张维玉律师转述,5月6日上午,吴运强正准备开车离开自己家所在的广东珠海“名街花园”小区,遇到了来敲车门的两名警察。

    “吴运强说,警方先说他们是从固始来的,然后就说吴运强你之前不是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吗?县市领导现在都非常重视这个事情,要跟你谈谈。”张维玉说。

    随后,吴运强就跟着两名警察一起到了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派出所。可到了后,吴运强没有看到领导的踪影。两名来访的警察只是不断说,领导在路上,局里在开会研究这个事情,让吴运强等一等。中午,吴运强还在派出所吃了份快餐。

    吴运强没想到的是,漫长的等待后,两名警察告诉他:开会的结果不太好,局里已经决定将他刑拘。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警方的一份材料中看到的描述里则并未提及国家赔偿。在这份材料中,警方称,他们是5日决定去珠海找吴运强谈话的,6日,找到吴运强时他“非常配合”,主动与两名办案警察前往当地的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派出所,并与民警在一楼的一间办公室谈话。

    材料称,当天15时许,办案民警将谈话内容汇报后,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对吴运强刑拘,而刑拘证也是通过传真传到珠海的。这份材料并未写明谈话内容。

    一切显得十分突然。吴运强这次被刑拘,仍然是因为“涉及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然而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早在2013年12月23日已对此案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此前记者采访该县检察院时,对方曾表示,不予起诉就是说这个案子已经结束了。

    据了解,2014年6月15日,固始警方已经再一次将该案移交给了固始县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并出具了起诉意见书,吴运强的罪名仍然是“涉及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吴运强的辩护律师张维玉告诉记者,吴运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一案的不予起诉决定书至今仍然没有撤销,按照一事不两诉的原则,公安和检察院的行为显然存在程序问题。

    张维玉律师表示,在“同一事实、同一罪名”的情况下,即便真的有新证据出现,也应由检察院先撤销不予起诉决定书,才能重启该案,“无论如何也不应该由公安部门重启侦查”。

    “新证据”均在当事人被抓当天及之后取得

    除去程序上的问题,该案重启的理由也让人质疑。

    吴运强的辩护律师张维玉告诉记者,在固始县公安局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公安称“现因证据发生变化,固始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吴运强重新启动侦查程序,并于5月6日以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将犯罪嫌疑人吴运强刑事拘留”。

    “证据发生变化”是该案得以“重启”的理由,但在吴运强的案卷中,公安从始至终没有指出证据究竟如何“发生变化”。

    张维玉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目前卷宗里所能看到的所谓新证据,除去一份对涉案土地现状的勘探外,全部都是口供。而这些口供除去两份是在吴运强被抓当天做的外,其余均是在吴运强被刑拘以后才获得的,“其实就是把之前的证人重新找过来问了一遍,目前没有看到什么新的事实”。

    据律师介绍,整个案卷中都没有介绍,警方到底是获得了什么新证据或什么重要口供才导致该案的重启。

    对比可以发现,该案两份起诉意见书中依法查明部分只有个别字句的不同,基本事实没有任何变化。

    在这份新的起诉意见书中,警方也并未特别指出新证据,只是与前一份起诉意见书一样写道:“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证人证言、书证,移送案件单位移送材料及犯罪嫌疑人吴运强供诉”。

    即便被告人的供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疑问仍然存在:此前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吴运强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关于处理土地的事实是一直存在的。

    吴运强案起源于2003年的一次招商。彼时的吴运强作为“创业明星”被引进回家乡,与固始县人民政府签订了转让合同,以约4.16万元/亩的价格取得了约60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用于投资建设幼儿园。

    此后,由于配套政策没跟上加之经营不善,吴运强的幼儿园连年亏损。为了弥补损失,吴运强将自己获得的土地分为数块,当作股份分别作价转让给他人,或用于合作开发,或用于抵押工程款。这就是事后被检察机关认定的“倒卖土地使用权”。

    但按照当初的合同,吴运强的公司“根据其实际需要在保证满足幼儿园及配套所需的情况下,其建设用地及建筑物可做其他用途”。

    买卖还是入股,这是案件的争议点之一。在固始县政法委建议判吴运强有罪的文件中,当地政法委就认为,虽然吴运强签署的是入股协议,实质上却是买卖合同。

    该案一审判决,认定了吴运强犯有非法转让、买卖土地罪。吴运强不服提起上诉。信阳中院在审理该案时因为案情复杂曾专门请示了河南省高院。

    河南省高院在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后给了信阳市中院回复:“以入股形式使土地使用权发生实质变更属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不足;吴运强的行为有相关合同约定,故不宜认定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罪。”

    最终,信阳中院裁定此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则在2013年12月23日对此案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目前看,这些口供无法构成新的事实,不能理解固始县为何重启该案”,张维玉曾向固始县检察院递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但至今未获回应。

    7月4日上午,中国青年报记者前往固始县公安局采访,在讲明来意后,固始县公安局宣传科科长陈明华只是不断表示自己不了解此事。记者随后留下了联系方式,希望获得回应,但截至发稿前,固始县公安局并未联系记者。

    逮捕后国家赔偿申请被驳回

    吴运强是在看守所才拿到信阳中院对他的不予赔偿决定书的。

    本报此前曾披露,在吴运强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的查办过程中,公安局曾将吴运强的车直接从珠海开回了河南,并在案件尚未判决时就改装成了警车使用。

    此外,吴运强为了取保候审,曾两次交纳了200万元的取保候审金。但10个月后,他拿到的却是一张由当地纪委出具的《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200万元也变成了“违纪款(非法转让土地非法所得)”。

    在去年12月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后,吴运强就一直试图要回自己的财物。

    吴运强通过律师转述称,最初的赔偿进展还比较顺利,固始县纪委、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人曾和吴运强开过两次沟通会,讨论退车和退钱的问题。

    法院告诉吴运强,因为公安移送的案卷中并没有关于车和200万元的材料,所以这部分应该直接去找公安局。

    吴运强称,有当地公安系统的人找到他,让他写一个详细的退还申请,并表示因为车已经被改装,公安局正在讨论是直接退车还是退钱的问题,200万元也会退给他。其间,当地还曾向吴运强表示,希望他不要在两会期间去北京上访。

    在今年2月底,吴运强正式向固始县公安局递交了《退还非法扣押财物申请书》,并向固始县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在《退还非法扣押财物申请书》中,吴运强要求固始县公安局为其恢复名誉,同时退还被扣押的价值60万元的车辆以及缴纳的保证金200万元。吴运强称,他拿着这张申请书在固始县公安局转了一圈,才终于找到法制科的主任在上面签了字,算作送达。

    《国家赔偿申请书》有9项内容,包括被非法拘留34天的赔偿金、被查封的房产产生的损失、200万元取保候审金产生的利息等共计约500万元。2014年2月24日,固始县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吴运强的国家赔偿申请。

    之后事情就没了进展:申请书并无下文,国家赔偿也一直没有消息。两会期间,吴运强还是去了北京上访,但回来之后也并无下文。到4月底,固始县法院行政庭有人建议他去信阳市中院再递交申请,固始县公安也表示,他们解决不了此事。

    按照《国家赔偿法》,法院应该在收到国家赔偿申请的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5月初,在超期仍未获得回应的情况下,吴运强选择了去信阳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同时也向河南省公安厅寄出了退还财物的申请。

    就在这次国家赔偿申请递出后没有几天,吴运强被刑拘,随后被批捕。

    在吴运强被批捕三天后,信阳中院受理了他的国家赔偿申请,并于13天后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信阳中院显然也注意到了吴运强案侦查程序的再次启动,这也是他们作出驳回国家赔偿申请的依据。在这份决定书中,信阳市中院写道,“本案审理过程中,吴运强以同一事实,同一罪名又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刑事诉讼程序未终结,吴运强申请国家赔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二)项规定的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二)项规定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但不起诉决定尚未撤销,案件究竟为何能够重启?

    固始县检察院公诉科的工作人员记者,该案的承办人外出办案,而且公诉科也不对外,采访需要经过协调。记者先后找到了固始县检察院办公室和宣传科,碰到的所有人都知道吴运强案,但都表示不方便接待。固始县检察院宣传科人士告诉记者,他们需要上级宣传部门同意才能协调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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