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7月22日电(记者谢洋)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今天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酒后枪杀孕妇”的原平南县刑侦大队民警胡平,执行了死刑。
2013年10月28日,贵港市平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胡平酒后在大鹏镇老牌螺蛳粉店开枪,致女店主吴英死亡、其夫蔡世勇受伤。今年2月17日,贵港中院一审判处胡平死刑,胡平当庭表示上诉。4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胡平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胡平身为人民警察,违反《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携枪进入公共场所饮酒,并酒后滋事,向无辜群众开枪,致一名孕妇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非常恶劣,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准对被告人胡平的死刑判决,并下达了执行死刑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