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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04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副总私刻公章诈骗 公司要不要担责

本报记者 洪克非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08月04日   05 版)

    一位法院前院长助理,一家房地产公司,被一场诡异的骗局,牵扯进一个案中。

    7月29日,在湖南省产权联合交易所举行的一场司法拍卖,涉及湖南跃伟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伟豪公司)两套房屋产权的执行、易主,这再次将舆论焦点引向了这个案子。

    骗钱还债

    2004年6月16日,长沙北山建筑公司原负责人陈志中以对外融资名义,通过跃伟豪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罗东清,从该公司借支200万元。

    两个月后,陈志中并未融到资,跃伟豪公司及罗东清多次催促陈志中还款。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2004年9月初,困境之中的陈志中经朋友熊庄介绍认识了蒋华贵、胡文奇夫妇,便提出找二人借款。曾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助理的蒋华贵与妻子胡文奇表示,自己的存款只能借款给公司不借给个人,对陈志中的提议予以婉拒。

    怎样才能从蒋华贵夫妻手中拿到钱?陈志中与罗东清商议后,决定虚构跃伟豪公司需要融资人民币200万元,再向蒋华贵夫妇伸手。

    随后,陈志中、熊庄找蒋华贵、胡文奇夫妇协商,邀请夫妇俩到跃伟豪公司考察,罗东清则以公司名义接待蒋华贵、胡文奇夫妇,向他们介绍公司发展蓝图,并提供公司相关资料佐证。

    看了跃伟豪公司在解放西路的三王府大厦基建工地后,蒋华贵夫妇对跃伟豪公司的经济实力颇有信心,于是同意借款200万元给跃伟豪公司。

    为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在罗东清的提议下,罗东清、陈志中在长沙市天心区南门口一流动刻章人员处,私自刻了跃伟豪公司印章和法人代表刘伟私章,并放在罗东清处保管。

    2004年9月17日,陈志中以担保人身份用此假印章与蒋华贵夫妇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限两个月。假冒“跃伟豪公司”自愿按100万元每月6%的利息(即每100万元利息为每月6万元)支付给胡文奇。

    天心区法院民事判决书称,2004年9月18日和20日,胡文奇按约定分两次将人民币110万元、90万元现金支付给陈志中。陈志中则通知罗东清,由罗东清通知跃伟豪公司出纳收回原借款200万元,跃伟豪公司向陈志中出具了收取还款200万元的收条。陈志中在收取胡文奇200万元款项后也向胡文奇出具了盖有假跃伟豪公司印章的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胡文奇同志200万元整。

    东窗事发

    钱到手,还款却遥遥无期。蒋华贵夫妇多次找到陈志中等催要本息,均遭对方推诿。

    2004年11月17日,罗东清和陈志中以跃伟豪公司资金遇到困难为名,再次利用上述两枚假印章与胡文奇签订《借款展期合同》一份。

    《借款展期合同》中写到,2004年9月1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至2004年11月16日到期,跃伟豪公司理应归还胡文奇的全部本金及利息共计224万元。但跃伟豪公司目前资金周转极其困难,并一再要求再给予40天时间展期。

    记者了解到,2004年9月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第六条约定:跃伟豪公司在建项目未动工之前,发生违约,则按照合同第六条第一项的内容,即对本金及利息予以双倍返还。也就是需偿还胡文奇本息总计448万元。

    在订立《借款展期合同》时,胡文奇也作出退让。她表示,根据对方的诚意,同意对原合同的本金部分继续展期借贷,也不计算双倍。但对利息24万元则要求双倍予以返还。

    双方约定,展期时间从2004年11月17日到2004年12月26日,双方同意借款金额为248万元,但在展期的时间内可以按224万元计算利息,按每月100万元每月8%的利息给付胡文奇。

    然而,借款再次到期后,胡文奇的钱依然未能收回。

    2006年1月9日,胡文奇将“跃伟豪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

    同年4月,该案审理中,审判人员发现陈志中等有伪造公司印章、签订假经济合同骗取胡文奇巨额财产的犯罪嫌疑,于2006年6月8日裁定该案移送长沙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处理。

    陈志中、罗东清的诈骗行为至此东窗事发。

    法院判决

    知晓受骗原委后,蒋华贵、胡文奇夫妇,多次催要,从陈志中手中拿到110万元,迄今尚有90万元未追回。

    2008年4月25日,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陈志中犯有合同诈骗罪,服刑12年;罗东清则因多项罪名被判入狱10年。

    同年4月26日,胡文奇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对“跃伟豪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继续审理申请。2009年1月6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此后,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了一份说明,称:刑事判决中继续追缴合同诈骗所得90万元,返还给蒋华贵一事,因公安机关没有冻结随案移送陈志中、罗东清的财务,加之陈志中、罗东清均判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正在服刑,无法追缴其财务给被害人。

    2009年8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作出第126号民事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1条,判令跃伟豪公司返还胡文奇90万元,并赔偿胡文奇200万元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个人存款利率计息,其中110万元从跃伟豪公司收到的2004年9月18日计算到110万元实际归还之日止。其中90万元从跃伟豪公司收到的2004年9月20日计算至90万元清偿之日止。)

    该判决指出,此案确定为返还不当得利纠纷。理由是:跃伟豪公司副总经理罗东清伙同陈志中虚构公司融资的事实,骗取胡文奇等的信任,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形式,骗取200万元借款。跃伟豪公司取得并占有了原告200万元借款,是该案的受益人。而上述诈骗行为使得胡文奇误以为真,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虚假《借款合同》,因而受益与受损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跃伟豪公司的受益没有合法依据。因此,在本院刑事判决书无法实现追缴目的时,跃伟豪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包括原物所生孳息的民事责任。

    跃伟豪公司不服判决,先后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和申诉,均遭驳回。

    员工诈骗,公司埋单?

    此后,跃伟豪公司开始向媒体反映问题。他们提出,陈志中与罗东清以公司名义行骗蒋华贵夫妇200万元,公司也是受害者,不应替骗子还钱。他们认为,蒋华贵利用职权和个人影响操控本地司法审判工作,导致该公司无端赔偿其因放高利贷被诈骗的损失,并质疑蒋华贵财产来源,“公司员工诈骗,公司是否要为员工埋单?法院为何长期查封公司资产并低价变卖?”

    7月2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跃伟豪公司指控蒋华贵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事,他不便回应。但据他所知,蒋华贵的妻子胡文奇很多年前就在长沙市芙蓉区中国城附近开设一酒楼,生意一直不错,其家庭经济实力应该可观。

    他同时指出,就此案而言,蒋家是受害人,他的财产来源不是这一民事案件的关键。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工作人员说,蒋华贵曾在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人民法院任法院院长,后升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助理。但在该案民事和刑事审判时,其已退休多年,不存在利用职权干涉司法裁判的问题。

    多位该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案二审的主审法官已经退休。他们在认真查看判决书后认为审判并无问题,一位曾在民事庭工作的人士向记者表示,此案执行4年仍未果,恰恰反映了,原来的院长助理并没有操控法院执行。

    对于跃伟豪公司指控,法院为了200多万元的执行查封了公司800多万元财产一事,受访的数位长沙中院人士称,财产评估由中介公司判定,而中介公司是摇号选定的,旁人很难操控。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相关负责人士在搜房网等网站查询后说,被查封的三王丽都的两套总计450多平方米的住房,市场现价大概在7500~8000元/平方米,总价值在350万元左右。

    7月25日下午,记者找到了住在长沙市解放西路路口的蒋华贵夫妇。蒋华贵说,他是在2004年退休的。妻子多年经营酒楼多有积蓄。“一个相交30多年的长沙市政府的朋友反复做工作,还有一个北山建筑公司的副总,加上他们给我看了全套开发资料,说是借给他们公司融资,否则我们怎么会这样?”蒋华贵说,原本法院查封了三套房子,结果有一套还被跃伟豪公司设法拿走了。  

    “不当得利”之争

    此案争议很多,但焦点问题在于对“不当得利”的认定,看法不同。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捷认为,从蒋华贵夫妇角度看,钱是借给了跃伟豪公司,他们是公司的债权人。而从跃伟豪公司的角度来看,公司负责人不知情,因此与公司没有关系。但罗东清在跃伟豪公司是在岗有职责的人,也是该公司的一名有相当管理职责的人员。罗东清与陈志中的诈骗行为,实现了陈志中与该公司债务的解脱,而这与对蒋华贵的亏欠是同时发生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骗到钱,陈志中与跃伟豪公司的债务解脱不了。

    他说,跃伟豪公司认为,其对陈志中、罗东清诈骗胡文奇200万元的行为,并不知情,司法机关也没有对其作出刑事处罚,因而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在该案中,两刑事被告并没有涵盖所有民事责任。故该案民事审判的被告中增加跃伟豪公司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法院如此判决不算错误。

    2014年7月16日,受跃伟豪公司委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欣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教授许肇荣、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教授赵洪石对“跃伟豪公司与胡文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书指出:湖南跃伟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构成不当得利。

    其理由是,法律上的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而跃伟豪公司对200万元的取得是有合法根据的。因为伟豪公司对该200万元的取得,是陈志中及其控制的湖南北山建筑股份公司依据借款事实向跃伟豪公司的还款。

    其次,事实上胡文奇是将这200万元在自己的酒楼而非跃伟豪公司交付给了陈志中非跃伟豪公司。在胡文奇同意将这200万元款项交给陈志中、罗东清处分后,被陈志中用于归还跃伟豪公司的借款。跃伟豪公司财务人员是基于罗东清的指令收取了陈志中的还款,并给陈志中出具了合法有效的收款收条,而不是给胡文奇出具收款收条。

    他们认为,法院判决书中认定胡文奇直接将钱交给跃伟豪公司财务人员,是混淆不同法律关系、违背事实逻辑的。本案中跃伟豪公司取得的不是胡文奇的借款,而是陈志中归还的200万元还款。胡文奇的损失是因为陈志中的诈骗行为造成的(而不是诈骗成功后对诈骗财物的处分行为造成的),跃伟豪公司接受陈志中还款与胡文奇损失之间是没有因果关系的,所以应当由诈骗者去承担其赔偿责任。

    这3位教授指出,如果在陈志中、罗东清诈骗胡文奇20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的过程中,跃伟豪公司知情,那么其得到200万元就不再是不当得利的问题了,而是构成犯罪所得,不仅应当被追缴,而且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跃伟豪公司在陈志中、罗东清诈骗胡文奇200万元的犯罪中并不知情,所以司法机关也没有对其作出刑事处罚。由此可以认定,跃伟豪公司得到的200万元主观上属于善意取得,同样不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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