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下称《条例》)。据悉,这部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条例》,是全国首部综合性社会救助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祖年说,《条例》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作为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内容,打造了一个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大救助网络。
据介绍,与一些地方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作为主要救助对象不同,浙江首次将低保边缘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条例》规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家庭为享受救助的低保边缘家庭,也可申请有关专项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及其成员,纳入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范围。
丁祖年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基层调研时发现,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和基础的社会救助模式,使各类救助措施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集中,但一些处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家庭实际生活状况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更为困难。
据浙江民政部门统计,目前全省共有低保家庭成员65万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70多万人。“《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全省可申请专项社会救助的人员将扩大一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说。
此外,浙江还根据实际,对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大病等意外,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规定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政府根据困难程度和情形,给予不同的救助,以为这些家庭解决燃眉之急
而为帮助困难家庭彻底脱贫、脱困,恢复其自身造血功能,浙江还设置了包括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办法给就业救助的内容。
《条例》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同时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政府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在6个月内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告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这也是为了破解宁可吃低保也不愿去工作的‘养懒汉’现象。同时,为避免‘开豪车领低保、住豪宅吃救助’,浙江将建立一套社会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浙江省民政副厅长王忠志说。
据悉,浙江民政部门正在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并通过委托查询,核对户籍、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车船登记、银行存款、保险、有价证券等方面的信息,对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和定期核查。
“目前全省县级层面的信息核对平台已基本建成,省级平台正在加紧建设中。”浙江省民政副厅长王忠志表示,按照《条例》,对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经核查超出规定标准、不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拒绝接受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等情形的,将停止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