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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12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自由谈

谁能进入法官的精英队伍

傅达林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08月12日   02 版)

    法官被视为公平正义的“看门人”,其专业素养、品行操守、责任追求,直接影响着整个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现实中,法官群体面临超负荷、待遇低、干预多、晋升空间逼仄等问题,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心之一,便是为法官职业化开路。在松绑放权、强化保障的制度预期下,现有泛化的法官群体中,哪些人能够成为真正的职业化法官,如何确保法官准入的公平公正、守住司法正义的“第一扇门”,关涉改革成败,备受社会瞩目。

    不久前,上海公布了最新一轮的司法改革试点“简要方案”,具体实施细则4家试点法院正在制定。方案的最大亮点在于“法官、检察官的员额制”——将法官缩减至法院员工总数的33%,剩余52%的人将成为司法辅助人员,15%的人将成为行政管理人员,以工作人员的分类定编推进法院运行真正“以法官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

    与此前深圳公布的司法改革方案相似,上海方案同样遵循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路径,大方向都是将法官与其他工作人员剥离,按照法官序列设计管理机制和待遇保障。如此剥离的目的,在于集中打造一个真正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并通过权力、薪金及其他保障确保法官安于审判、乐于审判、忠于审判。这意味着今后的法官不仅应当待遇丰盈,而且还应具有相当高的职业尊荣,以承担起法治社会捍卫公正底线的使命。

    简单地讲,司法改革就是要将法官打造成“香饽饽”,吸引最优秀的法律人才争当法治金字塔塔尖。正是基于对改革后法官职业地位的预设,公众才更加关注此次上海方案中的“亮点”:深圳中院法官员额最多不超过本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60%,而上海对法官员额的限制更为严格,33%的数字因而也被标注上了“精英化”改革的标签。这也意味着目前上海各级法院50%至60%的法官员额,将有20%左右面临转岗;这还意味着在改革到位之后,相对狭窄的法官入口需要更为严格公正的遴选标准。

    60%也好,33%也罢,具体编制比例的确定,可以在实践中根据诉讼工作量依法调整;现下的关键是,谁能进入这一划定的“精英队伍”?那些在一线办案的法官,会因为行政级别不够而被挡在门外吗?

    不久前,北京某基层法院39岁的法官张伟毅然辞职,在法律界引起巨大震动。“39岁,我等不了。我16年里没有达到在这个职业里应该达到的职级、收入与尊严。”司法改革的号角已经吹响,年轻的法官却感慨“等不了”,如此情景令人扼腕叹息,同时也给司法改革提出了更强烈的要求。倘若人事上的改革再度陷入利益的藩篱,倘若真正有能力的人反倒进入不了法官队伍,那这场改革便在“第一扇大门”跟前失利,其所引起人心上的涟漪效应将难以想象。我们不得不关注33%或60%的准入标准是什么,准入的程序如何,监督有哪些途径。

    在准入标准上,《法官法》确定的法官资格条件,主要针对外在入口,实践中往往被泛化,并不适宜为改革中的法官“二次遴选”提供客观尺度。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符合《法官法》的条件基础之上,改革中具体的法官准入标准还须明确遴选条件和范围,结合以往的业绩考核设计相对科学的准入指标。例如,可将近几年的实际办案数量和质量纳入硬性指标,将所在法院法官平均办案量为准入标准起点,防止长期不办案、不会办案但却具有领导头衔的人占据法官编制,并考虑建立法官不办案、办错案的退出机制,真正确保法官能力强、业务精。

    在准入程序上,可与省一级设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协调起来,设计更加公开、透明的遴选程序,重点防范法官选任出现暗箱操作,以程序的公开促进法官遴选的公正。例如,上海将组建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委员会的组建与运作也需要中立化,切断委员会成员与利益关系者的不正当关联。同时引入严格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相应的公示和申诉制度,对于法官遴选中的违规操作和不公现象,提供充分的监督问责和救济保障。如此才能破除改革实施中各种看不见的利益阻力,将法官准入置于阳光的程序轨道上。

    法官准入的标准、程序与监督,这些看似都是司法改革最细枝末节的内容,以致都难以写进司改方案的正式文本,但却直接影响司改的操作和成败。很明显,当前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方向、原则都获得共识,但在推动司改的具体操作上,从司法系统到社会大众,不少人依然存在观望心态。如何确保改革不变形、不走样、不被偷梁换柱、不受利益诱导,往往取决于具体的细节性规程。细节上的失利,可能造成整个制度改革的公正失守,让改革的目的异化。

    作为改革试点中的关键一环,也是作为司法公正的起点,为人民选好法官,需要在细节上反复推敲、精心设计。倘若不能将真正的法律精英遴选为法官,倘若法官人事这一行政化积弊最深的领域不能取得实质性突破,倘若这样的改革在法官准入上依然受到行政化羁绊,那么对整个司法改革的“试错效应”将极其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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