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过马路时被伊川县纪委的车撞伤,在医院治疗了1个多月,之前都是司机出的钱,但是司机现在又以没钱为由不愿意再管了,纪委也不愿意负责。”河南省伊川县的吴先生拨打报社热线反映。伊川县纪委回应称,事发时司机正开公车到督导组取材料。涉事司机称正在想法筹钱。(《河南商报》8月21日)
吴先生的母亲被纪委的车撞伤,警方认定司机负全责,双方对此没有异议。事发后,司机态度尚好,不仅到医院探望多次,而且已经支付了七八万元的医药费。但问题是,现在司机虽然还在筹钱,但却已经欠医院的治疗费,可能影响治疗。县纪委回应,费用先由司机出,治疗结束再依责任分摊。如此表态,未必妥当。
过去的事故处理,确实有一种错误偏向:只要是公家的人惹了祸,不论什么情况,一律都由纳税人埋单。虽然名义上是政府代垫,但最后都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前不久,《法制晚报》记者整理了近年来10起公职人员违法事件,发现有8成左右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先行赔偿。老百姓对于发生事故后的政府先行赔偿很不满。
究竟什么情况下政府应该先行赔偿,法律早有明确规定。
一种是根据《国家赔偿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政府应依法给予赔偿,然后再由赔偿机关根据规定向责任人追偿,例如在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时的刑讯逼供,就属于此类赔偿。现在的问题是,国家机关的代偿责任是落实到位了,遗憾的是,“追偿”规定20年尚未落地,原因在于追偿标准缺失。公职人员酿成的错误,不得不由纳税人全额埋单。
另一种情况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公务给公民造成伤害,由于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国家机关也应该履行先行赔偿的责任,然后根据责任大小再向责任人全额追偿或部分追偿。
但是,有一些情况与政府无关,不应该由政府先行赔偿。例如2014年1月,湖北黄冈市罗田县政协委员肖飞进在县城大摆酒宴,参与的县城管执法局中队长丰某因饮酒过度身亡。结果城管执法局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共赔偿64.8万元。事故中虽然死者是城管局干部,但此事不是履行公务,城管局没有责任代偿。如代偿款最后无法收回,应由当初作出赔偿决定的城管局领导全额赔偿。
对比上述情况,伊川县纪委的车撞伤人,应由纪委先行赔偿。撞人司机万先生是纪委工作人员,他开车到督导组拿材料途中发生事故,属于履行公务,纪委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因而应先行全额垫付医药费,在整个医疗结束后,根据责任由司机赔偿全部或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