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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4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法政先锋

杨飞雪:屡创第一的未成年人司法探路者

本报记者 田文生 实习生 周业普 李璐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10月24日   03 版)

    “正是因为杨飞雪法官这样的专家的不断努力,帮助推动中国青少年刑事程序的进步,使改革实践在法则中变成现实……”

    这是耶鲁大学法学院波特·斯图尔特宪法学教席教授Paul Gewitz,为一本书写下的序言。而这本书的主编,是一位年轻的中国女法官——杨飞雪。

    该书被认为是未成年人司法理论与实践结合最好的著述之一,正如书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探索研究》显示的那样,杨飞雪,这位2009年曾登上耶鲁大学法学院讲坛的学者型法官,10多年来,主导了一系列针对未成年人司法的闪亮探索。

    在全国独创“以义务劳动代替罚金”,社会调查、心理干预、量刑答辩、暂缓判决、社会服务令……多年出任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下简称沙区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庭长的杨飞雪,俨然是这一领域的“探路先锋”。

    喜欢“第一个吃螃蟹”的女法官

    2002年,杨飞雪一进入少年审判领域,就“试水”了很多创举。

    “第一只螃蟹”是重庆首例“暂缓判决”。那是2004年,面对4名实施抢劫的不满16岁的年轻人,“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也没有前科”,杨飞雪拓展出了一种挽救他们的新方式——设置3个月的考察期——即让孩子们回校学习,期满后,根据原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被告人在考察期内的表现予以判决。

    “少年法官需要考虑的是怎样找出最有效的矫治方法。”杨飞雪回忆,“考察”只有两个字,却意味着法官们需付出三倍的庭外努力。

    因为暂缓判决需要三级考察:在被告人所在的学校或社区每周一次考察、参加案件审理的特邀陪审员每半个月一次的家访考察、法官每月一次回访考察,三级考察都得由法官负责协调和参与。

    最后,4名孩子均通过了考察。杨飞雪和同事在评议考察期报告之后,判决对4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这一年,杨飞雪带领少年刑事审判庭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少年法庭先进集体”称号。

    “第二只螃蟹”出现在2007年4月。沙区法院审判庭内试点重庆首次“刑事和解”,3名未成年人向受害人当庭道歉。

    “以往的刑事审判中,法院一般不会通知受害人参加,受害人也没机会倾诉遭受侵犯的感受和体会;有时,被告人适用缓刑,受害人还以为对方没被判刑,遭受‘二次伤害’,这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一个缺陷。”杨飞雪说,通过刑事和解程序,能让加害人深刻体会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从而真诚地认错。

    全国第一次尝试让未成年罪犯“以义务劳动替代部分罚金”,则是杨飞雪带领团队的又一次“吃螃蟹”。

    2007年,5名来自贫困农村的学生,因为花钱没有节制,在花光生活费后,到某加油站抢走一个提包,内有价值410元的手机一部、200元现金和部分日用品。

    这已触犯刑律,一般将并处2000元左右的罚金。但对这几名孩子来说,罚金极可能成为“司法白条”。

    怎么办?沙区法院决定,将一定量的义务劳动纳入判前考察。于是,下课后,5名被告人以“志愿者”身份,由老师带着在一个没有物管的小区,每天捡拾垃圾、打扫卫生4小时。

    “小志愿者”们表现不错,社区居民也受了他们的积极影响:孩子们的劳动也被折算后,部分冲抵了罚金;居民丢垃圾的也越来越少,刚去时,孩子们每天要捡5大袋垃圾,最后,一次只需要一个袋子就够了。

    “对失足少年而言,惩罚只是手段,矫治才是目的。”杨飞雪从骨子里认为,未成年人司法的首要考虑原则必须是未成年人最佳利益。

    社会调查,八成量刑意见被采纳

    社会调查已成为众多国家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基本程序,1991年,我国提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此后,规定越来越细致。但是,对“谁来调查”和“调查结果在诉讼中怎么用”等症结问题,仍缺乏明确的规定。

    10多年来,杨飞雪和同事们一直坚持在实践中探路,试图破解症结。

    最初,调查是由家长填写表格完成的。法院很快意识到这种做法的局限,转而寻求第三方的介入,比如律师——尤其是公益性质的援助律师——成为调查者。

    但与西南政法大学一起成立全国第一个院校合作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研究基地之后,根据专家们的意见,结合实际,沙区法院转而将社会调查的主体,确定为司法局下属的司法所工作人员。

    “他们有调查的便利条件,也具备客观性,同时,社区矫治也将由他们执行,工作会更加严谨。”杨飞雪说,2007年,沙区法院率先与当地司法局联合出台规定,将社会调查列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部分,初步实现社会调查社会化。

    在这里,社会调查越来越细化、规范,83%的报告中的量刑意见被法庭采纳。

    这是业内业外一致“点赞”的探索,随后被推广。2011年,重庆市的公检法和团委等6部门联合出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暂行办法,这是全国第一个省级层面推出的社会调查的制度性规定。

    更令人鼓舞的是,2012年,“大修”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审判诉讼程序进行了专章规定,将社会调查上升为立法。

    推动“心理干预”列入司法解释

    对失足少年进行心理帮扶是司法界的热门话题,但如何避免流于形式,则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的考验。

    自从2008年沙区法院进入“试水”该领域后,杨飞雪也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

    在该法院,设置了心理咨询师一岗,这些“专业人士”将在庭前心理测评、庭后心理矫治、判后跟踪心理辅导等方面进行“全程”干预。更重要的是,他们还将提交书面的心理测评报告,并将报告内容作为法官量刑、提出矫治建议的参考,使审判阶段的心理干预作用多元化。

    2010年1月,未成年人凌某因琐事与同事口角,邀约打架,次日,将对方多处砍伤。庭前心理测评报告表明,凌某具有心理障碍和冲动型人格倾向。

    在宣判后,心理咨询师当即对凌某父子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其父亲纠正 “棍棒出孝子”观念;通过辩驳和诱导,帮助凌某改变错误认知,增强学法、守法意识;对凌某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其学会识别、管理自我不良情绪。

    判后心理矫治长达一年,成效明显,凌某简直“换了一个人”,在一家大型超市做糕点师,月收入2000多元,有了“挣够了本钱就自己开店”的新梦想。他不再冲动,“即使别人无故辱骂、挑衅,忍忍就过去了”。

    2011年,杨飞雪被最高法院选入“刑诉法修改调研小组”,参与刑诉法未成年人专章以及司法解释的制定和修改时,她向最高法院提交了实践中具体案例的心理测评报告等成果。

    让她欣喜的是,第二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心理干预”正式纳入。

    去年,该院的做法荣膺中央综治办、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等部门颁发的“全国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最佳事例”,对他们的探索予以充分肯定。

    对沙区法院来说,荣誉是怎样炼成的?一是扎实、二是特色。对杨飞雪来说,探索的成绩,源于一颗属于年轻人的创新之心,而这背后,则是“始终把未成年人利益放在首位”的职业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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