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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5日 星期六
中青在线

云南文山州检察院出台规定

让辩护律师执业更有保障

本报记者 张文凌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10月25日   01 版)

    日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司法界引起广泛关注。这项云南省首次单独以公诉机关名义颁布的规定,公开明确提出了“律师是有效避免冤假错案和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业界人士认为,这一新规“对传统控辩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紧张对立关系的破解有重要意义”。

    “这说明律师执业权利在实践中没有得到检察机关充分保障的情形,已经引起一些检察机关的关注和重视。”作为一名以刑事辩护为主的律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吉全说,对新规“他感到惊喜并满怀希望”。 

    他认为,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得到强化。2013年4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安全厅、云南省司法厅五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和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有关问题的规定》,弥补了《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不足,但遗憾的是,有些地方因认识不足,缺少程序意识、权利意识,使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昆明市人大代表、凌云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春光认为,目前,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调查取证权得不到保障,仍是困扰辩护律师群体的首要难题之一。许多办案部门禁止律师以电话等方式询问案件进程;检察机关对于补充侦查后新增的卷宗和证据材料没有告知辩护律师查阅的情况大量存在;律师在代理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中,也常常受到重重阻碍。

    律师们反映的一些问题,引起了文山州检察院的高度重视。近几年里,文山州检察院先后出台了《公诉案件审查与辩护律师意见交换的暂行规定》、《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暂行规定》等多项制度,来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

    在此次发布的规定里,文山州检察院就公诉机关保障律师执法权提出了明确规定:

    在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中,律师有权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及已被查明的基本犯罪事实,也有权知晓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要听取律师的意见;要为律师了解案件提供电话、信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并在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新收集的案件材料应主动通知律师查阅;律师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多种形式复印案卷材料,只收成本费;案件的重要程序进展都要及时告知辩护律师等。

    值得关注的是,文山州检察院的规定还特别提出:当律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看守所内的诉讼权利受到阻碍时,可以向检察部门申诉控告,检察部门要及时纠正、依法办理。“这一条进一步保障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使得诉讼权利受阻时‘有法可依、有门可循’。”吕吉全说。

    “辩护律师所维护的不是犯罪本身,而是维护公民的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文山州司法局副局长曹红说,随着刑事诉讼日益专业化、技术化,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越来越依赖律师。

    文山州检察院检察长周和玉说,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是一个法治国家诉讼公开、诉讼民主、诉讼文明和诉讼监督制约的重要标志,“检察官和律师不是简单的诉辩关系,更不是简单的对抗关系,而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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