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进行诉讼制度改革,设立巡回法庭,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行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系列改革措施让人眼前一亮。近日,84岁高龄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就四中全会决议进行解读。陈光中长期致力于刑事诉讼法研究,被视为我国刑诉法学界泰斗。
以审判为中心就要举证在法庭,质证在法庭
中国青年报:四中全会提到以审判为中心进行诉讼制度改革,您怎么看待这一改革?
陈光中:以审判为中心是符合司法规律的。刑事案件经过侦查起诉,最后是要通过审判才能够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侦查、起诉,是为审判做准备的,属于审前程序。《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任何人在被法院确定有罪以前,都不能认为有罪。因此审判在刑事诉讼里必然要成为中心,但过去不同程度上偏离了这个中心。在实践当中,公检法的关系一定程度上分工不够明确,有时候搞联合办案,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特别是公安机关作出的结论,检察机关常常不能进行纠正,法院最后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最后一道关口没有把住,所以会产生司法不公和冤假错案。
中国青年报:具体有哪些措施来保障以审判为中心?
陈光中:法庭公开审判,在社会公开的监督下,举证在法庭,质证在法庭,决定问题在法庭。必须要保证辩护权充分实现。对于证人、鉴定人,原被告双方有分歧的,被告人认为证人证言不符合实际,强烈要求他到庭当面对质,证人和鉴定人就必须出庭。
中国青年报:除此之外,还有哪些环节和程序需要完善?
陈光中:陪审制度在决议当中也要求进行改革。今后的改革方向是,陪审人只做案件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由专业法官去做。过去都是法官、陪审员一起表决,事实问题,法律问题一起认定。但是法律问题专业性比较强,而且随着法律越来越精密、专业化,让一个普通公民作出法律认定是有难度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借鉴了西方陪审团的经验。
从“有错必纠”到“依法纠错”
中国青年报: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到完善审级制度,重新明确了一二审,以及再审的重点。这对未来审判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陈光中:审判难免会产生瑕疵。这次决议中明确把“有错必究”改成“依法纠错”,紧接着写的是“维护裁判的权威性”。过去因为贯彻“有错必究”,申诉以后认为原判决不恰当的进行改判,已生效的裁判被来回改判,裁判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司法的公信力、权威性受到破坏。
中国青年报:全会还强调了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在您看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实得怎么样?
陈光中: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刑事诉讼法》中写的是“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这个“等”字就意味着有很多具体解释。现在公开的拷打、肉刑不太多了,更多的是变相的刑讯逼供。比如说烤、晒、冻、饿,常见的还有疲劳询问。在讯问中可能还有威胁,带来的压力可能比肉刑还大。但是威胁到什么程度,得来的证据需要排除?有些其实属于讯问策略技巧。所以,什么样的属于刑讯、范围如何界定,需要具体规定,遇到问题才好操作。据我所知,现在中央有关部门已经在联合制定司法解释,正在起草沟通之中,也在征求专家意见。
推行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可以有效防止司法腐败
中国青年报:巡回法庭和跨区域法院如果推行的话,在设置上是什么关系呢?审级怎么分?
陈光中: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它本身代表的是最高法院,所以个人认为它受理的是二审。巡回法庭有两个作用,一是可以摆脱地方的影响,二是可以减轻最高法院对行政、民事,特别是民事的压力。现在最高法院有些民事案件一审在省法院,然后二审就到最高法院,导致最高法院的压力很大。办理跨省的民事行政案件,实际上有巡回法庭就足够了。我个人理解,省以下的跨地区法院可能性比较大,决定省以下的管辖纠纷,更加体现司法公正。
中国青年报: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的另一个重要举措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实际操作中,谁来记录,谁来通报?
陈光中:领导干预不仅是影响检察权和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有的干预从公安侦查阶段就有指示了,因此对公安的非法干预也应该包括在内。具体应由被干预者进行记录,哪个领导有什么样的干预。
中国青年报:推行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的试点也是决议中的一个亮点,对此您怎么看?
陈光中:现在判决的执行是由法院来负责,各级法院都设有执行局,主要矛盾是民事案件执行难。案件判决以后,往往是执行不到位,法院要花很大的力气,要同社会力量、行政机关配合。我认为现在分离出来的好处,一是法院可以集中搞审判工作。二是权力的分离加强了执行方面的独立性,这样可以防止执行的腐败。民事案件执行是腐败的一个重要的领域,比如黄松有案件,就是在他分管执行的时候发生的。所以我觉得这样能够更加有效的防止司法腐败。
中国青年报:变立案审查制改成了立案登记制,是不是可以有效改变立案难的问题?
陈光中:把立案审查改成立案登记,尽管这是一个很技术性的问题,实际上是解决法院门难进的问题。主要指的是民事诉讼同行政诉讼,尤其是行政诉讼,往往不予立案,有理都不让你告。
本报记者 徐霄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