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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1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擅自停电的“电老虎”有无违法

唐卫毅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11月11日   02 版)

    河南省鹤壁市淇县一名供电所所长酒后撒泼,擅自拉闸停电,导致全县数千名用户无电可用。目前,鹤壁供电公司已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新京报》11月10日)

    这名供电所所长的行径很恶劣,理应依法惩治。然而,上述涉事人员,事后似乎并未受到“严厉”惩处,仅仅是在党纪政纪上受到了内部“处分”。比如,根据通报,11月2日,鹤壁市淇县供电公司朝歌供电所所长杨树森、员工王海笑等6人,在个人消费时,与用电客户发生纠纷,擅自给用电客户停电,严重违反了《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服务“十不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杨树森撤职、行政记大过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并扣发绩效奖金6个月;给予王海笑待岗、留用察看2年处分,扣发绩效奖金6个月。其余相关责任人及上级主管部门责任人也被分别给予处分。

    按照现行的操作模式,“处分”,只属于“过错”的性质,是“内部”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上述涉事人员只会受到单位的“内部处理”,而不会被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不过,我国的《电力法》对“滥用职权”的行为却另有一番“解读”。比如,《电力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法律还规定,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上述几人的现实行为和造成的后果来看,用《电力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来比照“绰绰有余”。因为个人消费问题与用电客户发生纠纷,就擅自给用电客户停电,是不是符合“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这一条?由此造成全县数千名用户无电可用,其带来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不是也很大?上述几人的做法都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嫌疑,理当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这一事例不仅暴露出时下一些“电老虎”的蛮横霸道,也揭示出坊间流传的“电老虎”的“屁股”摸不得的真实性,谁惹了“电老虎”,就让谁尝尝“被停电”的滋味。  

    这些年来,各地发生不少“电老虎”滋事事件,“电老虎”可谓臭名远扬。作为电力行业,应该深刻反省,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积极履行“供电为民”的责任,尽职尽责保障城市公共用电和企业、居民用电。而有关部门也应该调查此次惹事的“电老虎”,是否已经涉嫌违法。如果轻描淡写地以一句“给客户的正常用电造成了不应有的影响”,仅仅进行“内部处理”,恐怕难以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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