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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2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强行表白”破坏了谁的秩序

邓海建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11月12日   02 版)

    11月10日,河南商丘学院一份“布告”在网上流传,“布告”称该校男生郭某“强行”向异性表白,严重扰乱校园秩序,校方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郭某开除学籍处分。该校多名学生向记者证实校内多个分院均贴有此布告。(《新京报》11月11日)

    “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男女之间的爱意表达,是再自然不过的事。何况,豆蔻年华,情思萌动,能勇敢地表达爱慕之心,还真不是人人都能经历的浪漫。不过,人性的浪漫,在卫道的秩序面前,可能就成了“不检点”,欲处之而后快。

    据校方布告显示,当事人“于10月27日中午在公寓楼下强行对异性同学公开表白,严重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男女大学生,在中午时分的公寓楼下表白,怎么就“严重扰乱校园秩序”了?根据知情者介绍:“10月27日,公开表白的男生手里拿着一束玫瑰花,并没有过激的举动。”如果捧一束玫瑰花算“严重扰乱”,那么,放气球、点蜡烛等很多大学生习以为常的示爱方式,岂非是更加严重了?

    校方通告,“学生处老师对该学生劝阻教育时,该生拒绝并报110‘诬告’劝阻人员”。即便这些情节属实,也只能说明校方情感教育的错位。只要公寓里的学生没觉得权益受到侵害,光天化日下求爱,为什么要被“劝阻教育”?同样是高校,邢台学院有“表白10条公约”,哈尔滨工业大学开设“恋爱课程”,华东师大有选修的“婚姻与爱情”……怎么到了商丘学院,就成了“学校规定男女同学可正常交往,但禁止谈恋爱,且男女同学独处时间不宜过长?”

    最为吊诡的,是一纸冠冕堂皇的处分决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五十四条第六款,《商丘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的相关条款,该校给予郭某开除学籍处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五十四条第六款明确规定: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那么,公寓下表白,究竟侵犯了谁的合法权益?

    “强行表白”是个很有意思的新词。这个词竟然不是出自被表白的女生之口,而是来自于校方的处理决定,令人诧异。被表白方是成年人,校方也不是她的监护人,说人家“强行表白”,手难免伸得太长。表白当然是应该有边界的,但只要没有对女生构成干扰或威胁,校方都不宜介入。

    但在商丘学院,“严重扰乱校园秩序”成了校方加在表白者头上的“罪名”。高校究竟需要什么样的秩序?这个问题不难回答。至少,管理者的情感或价值偏好,不能替代公共秩序之本意。对于高校来说,哪怕“秩序”是个万能的筐,起码也应该听听师生们的意见,别干出扼杀校园浪漫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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