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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4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中央专项巡视锁定八家央企

专家呼吁以“法治”猛药医国企顽疾

本报记者 崔丽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4年11月24日   10 版)

    CFP供图

    11月18日,今年第三轮中央巡视工作即将启动的消息引人关注,在此次专项巡视锁定的目标中,南方航空、中国船舶、中国联通、中国海运、华电集团、东风汽车、神华集团、中石化等8家央企赫然在列。

    继此前对三峡集团、中储粮进行巡视后,央企再被巡视组“盯上”,专家分析,此种迹象表明,央企反腐力度持续加大,反腐治理仍任重道远。从央企推而广之,在国企反腐治理新常态的大背景下,除了中央巡视组的震慑作用,追根溯源,要加大国企体制、机制改革,以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为切入点,下“法治”猛药,大力整治“国企病”的顽疾。

    日前,在由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主办的2014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上,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产保护成为主题。与会法律专家、业界学者呼吁,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须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健全国有资产保护体制与机制,推动国有企业治理现代化。

    国企改革需强化法治思维

    目前,国企改革稳步推进,一系列改革动作正酝酿出台。10月,国务院成立了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

    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主席季晓南介绍,国企改革总体改革方案由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人社部分别牵头,各部委分工已经明确:由发改委负责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办法;财政部负责牵头三个文件,包括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成立和改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及投资公司的方案文件以及国有资本预算改革方案的制定;人社部主要负责薪酬改革方案及细则制定;国资委则牵头两个文件,深化国企改革指导意见以及国有企业功能界定和分类。

    据透露,由发改委制定的规范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方案,近期已经讨论通过,将择期出台。

    季晓南称:“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保护工作要依法推进,既要遵循宪法和法律中的基本原则,也要与时俱进,推进制度创新,及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降低立法滞后性的影响。” 

    季晓南认为,在构建具体制度方面,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既要学习借鉴域外成功经验,还要结合我国现实国情,找到二者之间制造有机的结合点。他建议:“为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作用,可以先在行政法规甚至是行政规章或者指导意见层面进行积极而稳妥的探索,在成熟时再上升到法律层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林嘉教授认为,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应着力理顺三方面关系:一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企业和政府有各自定位,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当有序竞争”。二是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的关系,要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实现市场有序发展,保证资本公平竞争,加大民营企业话语权。三是资本与劳动的关系,应平衡劳资利益分配,保证劳动者主人翁地位。

    “对于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应该纳入法治环境、法治思维、法治模式中最终解决。”林嘉说。

    民主决策须打破“一个人、一支笔、一句话”怪圈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力度不断加大,一批国企高管腐败案件受到查处。国企“一把手”前“腐”后继,被审计的国企问题屡审屡犯。“国企病”频频发作,愈演愈烈,剖析其深层次的病灶,即在于目前国企公司治理结构“病得不轻”。

    国企中存在的“一个人、一支笔、一句话”怪圈弊病,一定程度上折射了对国企责任人监督的失效,其核心正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失范。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提出,鉴于国企高管腐败和懈怠现象突出,须按照标本兼治的理念,完善公司决策机制与监督机制,大幅提升高管失信成本、大幅降低失信收益,“一言以蔽之,推进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已经迫在眉睫。”

    公司治理乃公司命运之所系。公司治理泛指公司管理层对股东和利益相关者负责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商业实践。刘俊海不无担忧,“值得深思的是,我国不少国有控股公司虽聘任了独立董事,建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印制了《风险控制手册》,仍未能阻止个别高管一手遮天作出错误决策导致公司巨亏,令人警醒。”

    刘俊海提出,提升国企治理能力,必须牢牢把握公司良治的六大核心特征:透明度、民主性、问责性、尊重股东价值、股东平等与公司社会责任。

    其中“民主决策”机制的建立尤为重要。《公司法》建立了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了分权制衡的决策、执行与监督体系。刘俊海认为,当前国企普遍存在的“一把手”和“一言堂”现象严重违背了公司民主治理的基本原则。“在现代公司治理框架内并不存在个人专权的‘一把手’宝座”。

    刘俊海说,规范国企决策行为,须严格树立“程序严谨、内容合法”的法治理念,应大力强调公司治理机构间的相互分工、配合与监督制衡,“坚决杜绝个别高管绕开集体民主决策程序对公司管理层发号施令,而决策失误又鲜有问责的现象”。

    以混合所有制改革治理“国企病”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表示:“人民法院要为国企改革坚守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供司法保障。在推出一个改革方案的时候,企业并购也好、企业重组也好,除了进行经济学论证之外,也建议进行法律方面的论证,公开透明,依法推进。”

    正在大力推进的新一轮混和所有制改革牵动人心,其所涉及的多种法律制度运用纳入学者视野。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周友苏从法理上解读国企混和所有制改革,即实现公司股权多元化,由一元主体向多元主体转变的过程。他认为:“本轮混和所有制改革的关键在于能不能通过深化改革彻底根治‘国企病’。”

    学者分析认为,当前“国企病”的通病表现为,部分行业国有股东持股比例过高,混和所有制的程度较低,尤其在金融、石油、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等领域,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

    与周友苏观点相同,法学博士钟洪明称,国企混和所有制改革的目标不仅是在竞争性领域降低国有股权的比重或退出国有控股的地位,还要在股权多元化基础上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预见,随着本轮改革日渐深化,公司制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将发生根本性改变,大部分企业将由原有的‘一股独大’向持股相对平衡甚至高度分散转变,从而形成股权多元化的基本格局,而这是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性前提条件”。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需要立法先行。”他建议通过修改《公司法》来提供制度和法律的保障。

本报记者 崔丽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4年11月24日 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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