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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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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第一,却因高血压被拒聘

河南一教师申请行政复议质疑招考单位就业歧视

实习生 高培蕾 本报记者 王帝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4年11月28日   03 版)

    王勇(化名)实在想不通,患有高血压怎么就不能当教师。“公开招考,我考了第一,却因为高血压,莫名失去录取资格!这不是典型的就业歧视吗?我应聘的岗位是教师,以伏案工作为主,并不涉及高空作业、驾驶等危险工作,即使确实患有轻度高血压,也在可控制范围之内,对履行工作职责并无明显影响,为何用人单位要因此设门卡?”

    而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招岗校方——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却感觉十分委屈,“如果聘用王勇,是违反规定行为,是失职;不聘任王勇,又被指责为就业歧视”。

    一方称是就业歧视,一方称是遵守规定,问题究竟出在哪儿?

    成绩第一,因高血压被淘汰

    王勇是河南省一名事业单位在编教师,2014年9月,作为跨省引进紧缺急需高技能专业技术人才,他参加了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2014年下半年教师公招岗位的考试。

    11月14日,当看到学校公示中,自己在面试及试讲考核里获得第一名的成绩时,王勇有些激动,“看来这个工作我是十拿九稳”。然而轻松的心情还没来得及回味,10天后,在学校官网发布的聘用人员公示中,王勇并没有找到自己的名字。

    经过询问,王勇得知自己被卡在了体检这一关。据体检结果显示,王勇患有高血压,校方最终决定不予录取。

    对此说法王勇表示不能接受。“从没听说过因高血压被开除的教师,这是典型的就业歧视。”

    11月26日,他向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的上级单位重庆市供销总社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确认该行为违法并且要求更改其录用决定。

    面对王勇的质疑,校方也备感委屈。“我们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招录要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公务员的体检标准。”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人事处工作人员谭昆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说。

    谭昆告诉记者,公务员体检标准第二条明确规定血压收缩压90mmHg-140mmHg方能合格,而王勇的体检结果显示血压超出了这个范围。“体检标准不是由学校订的,是国家制定的,遇到这样的事情,学校也感到非常遗憾。”谭昆说。

    谭昆表示,许多省市都是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公务员的体检标准来进行事业单位人才的选拔,重庆市也不例外。

    王勇认为,资料显示中国高血压人数在1.6亿以上,教师及公务员中高比例存在高血压,其中绝大部分患者能通过按时服药达到标准血压,只有当身体情况使人无法正常工作才是正当拒录理由。“况且,并没有听说有哪些教师因患高血压而不能继续参加工作的。”

    谭昆表示:“如果在学校工作多年过后,患了高血压的疾病,就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该治疗就治疗,只要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那么肯定还是要继续工作。”

    王勇表示,此种说法不能接受,“我不排除走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

    就业歧视条款为何能堂而皇之地写在政府文件上

    “我认为,这种情况确实属于就业歧视”,四川大学法学教授周伟说。周伟认为,“体检的核心在于,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工作,作为教师,只要能够完成课堂教学工作就可以了。高血压并不是不能从事教师工作。”

    除此之外,周伟认为,教师并不属于公务员,采用公务员体检标准并不合适。“公务员体检标准只适用于公务员,没有说适用于其他招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研究所负责人刘小楠教授认为,其实公务员体检标准本身就存在问题,“就算是公务员,种类也是多样的,不同的岗位到底是什么样的工作状况,需要怎样的身体状况是不同的。不应该设立这种统一的标准,全部都排除在外。”

    周伟则进一步提出,体检标准本身并不是必须的。“从国际上来看,一般个人身体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一般普通用人单位没有权力去了解的。”况且,身体是变化的,“如果仅仅根据这一个指标来排除是不合适的。”

    刘小楠教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的采访时表示,许多用人单位出于经济上节省开支等考虑,总是希望找到一个身体各方面都健康,形象好气质佳的,但这种做法是违背法律精神的。“我国法律里并没有不得歧视高血压求职者的明确规定,许多涉及就业歧视的条款堂而皇之地写在政府文件上,让某种潜在歧视正当化、扩散化。”

    反就业歧视需要法律的有力支持

    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不仅造成资源浪费且影响社会公平与稳定。周伟教授认为,解决就业歧视,立法宜具体化,应尽快制定就业促进法实施细则或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加强对就业歧视案件的裁判力度。被歧视者也要积极主动地维权,社会组织应当进行协助,通过媒体、司法的力量,转变这种社会风气。

    刘小楠教授也认为,解决就业歧视问题需要法律的有力支持。“在我国目前的法律里,对就业歧视的相关规定是不成体系的。”刘小楠表示,这种情况下,遭受就业歧视后,维权非常困难。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专门提到了消除各种歧视,以及产生这些歧视的制度性障碍”,刘小楠说,我们应该适时出台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包括我国已经签订的一些国际公约,也应该逐步向国内法转换。

    刘小楠也坦言,在我国,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依然存在很多难点。

    “对于反歧视这样的概念,社会大众还处于‘集体无意识’状态”。刘小楠认为,尽管国家越来越重视这个问题了,但“要倡导论证再到制定实行,这个过程肯定是漫长的”。

实习生 高培蕾 本报记者 王帝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4年11月28日 0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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